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611號
KSDV,110,司促,28611,202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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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61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賴柔柔(原名:賴靜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
  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
  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
  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
  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
  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
  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
  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
  )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
  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
  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
  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
  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
  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11月30日止,尚有新
  臺幣24417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
  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
  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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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