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222號
KSDV,110,司促,28222,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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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22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威旺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零伍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5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4,005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YA000792、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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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旺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