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0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丁玟馨(原名:丁雁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丁玟馨於民國95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
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
民國96年02月04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125,774元整未按期
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
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
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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