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0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衣汝(原名:張韻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零柒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衣汝(原名:張韻華)於民國104年01月08日
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1月08日起至民
國120年0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
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2月07日止累計105,754元正未給付,其
中102,135元為本金;3,52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韻華於民國105年04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4月06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12月07日止累計201,046元正未給付,其中193,831元為本
金;7,12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韻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7日止累計35,278元正未給
付,其中35,068元為消費款;21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804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衣汝(原│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8%│
│ │102135│名:張韻華│2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衣汝(原│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8%│
│ │193831│名:張韻華│2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張衣汝(原│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6% │
│ │35068 │名:張韻華│1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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