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83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宥勝(原名:陳永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零伍佰肆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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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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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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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9,313元 │97年2月10日起 │20% │暨自97年2月10日起至 │
│ │ │至104年8月31日│ │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
│ │ │止 │ │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
│ │ ├───────┼────┤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
│ │ │104年9月1日起 │14.99% │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 │ │至清償日止 │ │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
│ │ │ │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
│ │ │ │ │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
├──┼─────┼───────┼────┼──────────┤
│002 │32,482元 │97年2月10日起 │15% │無 │
│ │ │至清償日止 │ │ │
├──┼─────┼───────┼────┼──────────┤
│003 │68,747元 │97年2月10日起 │9.99% │暨自97年3月11日起至 │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 │ │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 │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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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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