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74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孫榮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壹萬肆仟肆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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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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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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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88,765元 │101年9月26日起│7.5% │暨自95年1月14日起至 │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 │ │ │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 │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 │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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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25,716元 │101年1月8日起 │19.95% │無 │
│ │ │至104年8月31日│ │ │
│ │ │止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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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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