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6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曾雅諄(原名:曾慧玲)
債 務 人 葉言志(原名:葉信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貳拾貳元及
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雅諄(原名:曾慧玲)、葉言志(原名:葉信
志)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6,322元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曾雅諄(原名:曾慧玲)、葉言志(原名:葉信
志)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25,335元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緣債務人曾雅諄(原名:曾慧玲)於就讀實踐大學時,
邀同葉言志(原名:葉信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
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
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
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8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
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6,322元(利息、違
約金另計)。
五、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7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
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5,335元(利息、違
約金另計)。
六、債權人於110年11月3日將上述16,322元轉列催收款。
七、即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0年11月2日止,按年息0.9%計
算之利息,自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
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9月2日起至110年11月2日止,
按年息0.0 9%計算,自110年11月3日起至111年3月1日
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八、債權人於110年11月3日將上述25,335元轉列催收款。
九、即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11月2日止,按年息0.9%計
算之利息,自110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
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2日起至110年11月2日止,
按年息0.0 9%計算,自110年11月3日起至111年2月1日
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
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
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10年度司促字第276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雅諄(原│自110年8月1 │至110年11月2│年息0.9% │
│ │16,322│名:曾慧玲│日起 │日止 │ │
│ │元 │)、葉言志├──────┼──────┼───────┤
│ │ │(原名:葉│自110年11月3│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信志)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曾雅諄(原│自110年7月1 │至110年11月2│年息0.9% │
│ │25,335│名:曾慧玲│日起 │日止 │ │
│ │元 │)、葉言志├──────┼──────┼───────┤
│ │ │(原名:葉│自110年11月3│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信志)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雅諄(原│自110年8月2 │至110年11月2│年息0.09% │
│ │16,322│名:曾慧玲│日起 │日止 │ │
│ │元 │)、葉言志├──────┼──────┼───────┤
│ │ │(原名:葉│自110年11月3│至111年2月1 │年息0.19% │
│ │ │信志) │日起 │日止 │ │
│ │ │ ├──────┼──────┼───────┤
│ │ │ │自111年2月2 │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曾雅諄(原│自110年8月2 │至110年11月2│年息0.09% │
│ │25,335│名:曾慧玲│日起 │日止 │ │
│ │元 │)、葉言志├──────┼──────┼───────┤
│ │ │(原名:葉│自110年11月3│至111年2月1 │年息0.19% │
│ │ │信志) │日起 │日止 │ │
│ │ │ ├──────┼──────┼───────┤
│ │ │ │自111年2月2 │至清償日止 │年息0.38% │
│ │ │ │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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