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237號
KSDV,110,司促,27237,2021122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23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陳雅琪 
債 務 人 楊棠筑(原名:楊介茵)


債 務 人 王楷翔(原名:王崴騰、王義霖)


一、債務人楊棠筑(原名:楊介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
  捌萬零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棠筑(原名:楊介茵)之財產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楷翔(原名:王崴騰、王義霖)
  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