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23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陳雅琪
債 務 人 楊棠筑(原名:楊介茵)
債 務 人 王楷翔(原名:王崴騰、王義霖)
一、債務人楊棠筑(原名:楊介茵)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
捌萬零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棠筑(原名:楊介茵)之財產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楷翔(原名:王崴騰、王義霖)給
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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