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194號
KSDV,110,司促,27194,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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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19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世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零貳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
  予以限縮。
  二. 查 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議,
  約定自民國95年12月起,以新臺幣83,716元,利率9.88%,
  共分60期,每月10日清償欠款。惟自協商成立後,相對人未
  依約清償欠款,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
  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
  款。經查,原契約為信用卡使用契約(占債務協商100%),併
  此敘明。
  三. 經查 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
  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相對人截至民國97年5月9日止共計
  結帳64,025元未按期給付,其為自民國93年12月10日起至民
  國97年5月9日止之消費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協議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10年度司促字第27194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世家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64025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7年5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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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