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178號
KSDV,110,司促,27178,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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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1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高淨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零玖佰伍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案外人章瑋珊於民國99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高淨
     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8筆,共計新臺幣472,003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
     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0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案外人章瑋珊於就
     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
     尚欠本金新臺幣450,9 57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0年2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高淨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放款借據影本3.撥款通
  知書影本4.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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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