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1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邱鈺軒
債 務 人 林君燕
債 務 人 邱慧慈
一、債務人邱慧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坤庭所得遺產範圍內,與
債務人邱鈺軒、林君燕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
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鈺軒於民國105年至107年間邀同債務人林君
燕、案外人邱坤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241,73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
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鈺軒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40,1
14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
利息和自民國110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林君燕及案外人邱坤庭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又案外人邱坤庭已於民國108年6月1日往生,其繼承
人邱鈺軒、邱慧慈未拋棄繼承,而案外人邱坤庭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則邱慧慈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邱坤庭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邱鈺軒、林君燕負連帶清償
責任。
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邱鈺軒兼邱坤庭之繼承人、林君燕
、邱慧慈即邱坤庭之繼承人等三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放款借據影本 3.撥款
通知書影本 4.利率表 5.繼承系統表 6.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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