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83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陳河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萬參仟柒佰
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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