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831號
KSDV,110,司促,26831,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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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83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陳河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萬參仟柒佰
  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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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