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18號
KSDV,110,勞訴,118,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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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原   告 王漢傑 
      楊淑淨 
      林惠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法定代理人 蔡榮順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11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漢傑新台幣(下同)6,632 元及自110 年 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632 元為原告王漢傑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等為被告學校教師,被告學校於103 年2 月23 日校務會議決議,以包裹式決議將助理教授之研究費扣減至 2 萬3,205 元,並自103 年8 月1 日起納入教師聘約實施, 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及教育部102 年函令之強制規定, 縱有補足部分差額,仍有不足,原告王漢傑依民法第179 條 、第184 條第2 項規定,請求給付如附表所示自105 年3 月 至110 年2 月止,應按公立學校學術研究加給支給標準給付 之差額。又被告學校自96學年度下學期即97年2 月1 日起, 僅支付講師研究費約6 成即1 萬8,231 元,亦違反教師待遇 條例第17條及教育部102 年函令之強制規定,原告楊淑淨林惠玉依民法第179 條、第184 條第2 項規定,請求給付如 附表所示自105 年3 月至110 年2 月止,應按公立學校學術 研究加給支給標準計算之差額。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 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2.原告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私立學校與公立學校薪資待遇之調整並不相同, 學術研究費非屬本俸,私立學校可依校務發展、教師專業、 財政收支而調整,原告簽聘約後即受拘束,原告王漢傑、楊



淑淨林惠玉(下稱原告3 人)所訴並無理由。並聲明:1.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之不爭執事項:
1.原告王漢傑楊淑淨林惠玉為被告學校教師,原告王漢傑 為助理教授,原告楊淑淨林惠玉為講師,而被告學校教師 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2.98年4 月1 日公布施行之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 項 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 學校之規定辦理」;104 年12月27日施行之教師待遇條例第 17條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 域加給,各校準用前3 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 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 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四、就兩造爭執事項之判斷:
1.被告學校給付原告3 人之學術研究加給是否違反規定: A.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加給:指本 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 同,而另加之給與;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 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3 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 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 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公立 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二、大專教師:按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支給;前項學術研究加 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104 年6 月10日公布同年12月27日施行之教師待遇條例第2 條、第4 條第5 款、第17條、第1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教育部102 年10月24日臺教人(四)字 第1020145899B 號函釋:「一、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 第4 項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薪給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 標準辦理,衡酌其規定之意旨在衡平同屬教育工作者之私立 學校教師待遇,以保障其生活,並鑑於本(年功)薪即為各 等級教師領取之基本給與,爰核釋私立學校教師薪級架構及 起敘標準,應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辦理,其薪額給 與之月支數額,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私立 學校未符規定者,應於103 年8 月1 日前調整完竣。二、私 立學校就教師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得衡酌公立學教師支給數額標準,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並應 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在未與教師 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三、……」(見本



院卷第69頁),依教育部105 年1 月25日臺教人(四)字第 1050008042A 號、110 年10月13日臺教技(二)字第110013 4524號函釋:「各私立大專校院如欲調整教師交給之之給數 額,須與個別教師協議同意調整後納入聘約始生效力;如教 師未同意調整,仍應按原聘約(書)規定發給。是以,私立 學校如有調整教師之學術研究加給支給標準,依上開函示規 定,須與個別教師協議同意調整並納入聘約後始生效力,在 未與教師協議或未經教師同意調整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 指原支給數額)」(見本院卷第99至100 頁、第65至66頁) 。經核,上開函釋意旨合於上開法文規定,堪稱合理,故學 術研究加給屬教師領取之基本給與(本【年功】薪)外,因 職務性質所另外給與之加給,私立學校教師本【年功】薪部 分不得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但如學術研究加給 之本【年功】薪以外其他給與,則可衡酌公立學教師支給 數額標準,依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但應將教師支 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在未與教師協議 前,不得任意變更原支給數額標準,且所謂將教師支給數額 標準納入聘約,重點應係訂定教師聘約時,私立學校應與教 師就支給數額標準作實際之協議,如已實際作好協議,僅未 將協議文字記載於聘約,仍應合理認定已納入聘約,合先敘 明。
B.如上所述,私立學校之學術研究加給可衡酌公立學教師支 給數額標準,依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行訂定。而兩造不爭 執被告學校於96年9 月13日96年度第1 學期第1 次臨時校務 會議中,通過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增減薪資基準辦法,自 97年2 月1 日起,僅支付講師學術研究費6 成,即1 萬8,23 1 元,並於100 年3 月16日之校務會議中,決議通過自100 年8 月1 日起,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之學術研究費扣減至2 萬 6,521 元,又於103 年2 月26日校務會議中,決議通過自10 3 年8 月1 日起,助理教授之研究費扣減至2 萬3,205 元( 見110 年度勞專調字第59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2至14頁起 訴狀、第155 至158 頁、第172 頁答辯一狀),則堪認被告 學校業已依上開所示程序,訂定助理教授及講師之學術研究 加給金額。至上開訂定程序是否合法,屬被告學校應與相關 教師協調溝通之問題,如有教師認為訂定程序有瑕疵,即應 依相關申訴程序予以救濟,然兩造並未說明有相關之申訴救 濟情事,當難質疑上開訂定之效力,併此敘明。 C.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曾於109 年12月1 日,就被告學校疑 自100 學年度起,未經與教師協議即扣減全體專任教師四成 研究費,函請教育部督導限期改善,教育部函請被告學校查



復,被告學校回覆說明並檢附相關資料,隨後被告學校補發 含原告王漢傑在內8 名教師103 年8 月1 日至110 年1 月31 日之學術研究費差額,有教育部檢送之資料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71至109 頁,該差額應即屬原告如附表「補還差額」 欄所主張之同一筆)。而被告學校辯稱上開差額係補103 年 8 月1 日至109 年12月31日之差額(見本院卷第199 頁言詞 辯論筆錄),經核,以原告王漢傑如附表「補還差額」欄所 示金額25萬5,332 元,除以上開期間共77個月計算,每月所 補差額為3,316 元,加計此期間被告學校原給付原告王漢傑 之2 萬3,205 元,則上開期間被告學校已支付原告王漢傑之 學術研究加給為2 萬6,521 元(23,205+3,316 =26,521) ,恰為如上所述,被告學校於100 年3 月16日校務會議中決 議通過之助理教授學術研究費金額,是認所辯尚稱合理,堪 信為真實,則應認被告學校依教師聘約,承諾每月應發給原 告王漢傑之學術研究加給為2 萬6,521 元。 D.原告3 人並不爭執被告學校自97年2 月1 日起即發給原告楊 淑淨林惠玉每月各如附表「實領學術研究加給」欄所示學 術研究加給1 萬8,231 元。另經上開補發給後,參照被告學 校100 年3 月16日之校務會議,堪認被告學校自100 年8 月 1 日起至109 年12月31日,亦係依上開校務會議之通過決議 ,每月發給原告王漢傑2 萬6,521 元。而依被告學校提出之 原告3 人105 至109 年之薪俸待遇同意書所示,其上均事先 打字記載「原告3 人同意依本校105 至109 年度薪俸待遇通 知書上所列支給標準,核給本人每月薪俸」字樣,下方並有 「同意人簽章」欄,且「同意人簽章」欄均有原告3 人之簽 名(見本院卷第163 至194 頁),薪俸待遇同意書形式上雖 非聘約,但原告3 人既已在薪俸待遇同意書簽名確認,如上 所述,除有其他例外之特別情形,堪認被告學校已將上開學 術研究加給之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並經原告3 人同意。 E.依被告學校所提出105 至109 學年度原告3 人之薪俸待遇同 意書及回聘條,原告王漢傑與、楊淑淨之107 學年度之薪俸 待遇同意書,其上均有「請學校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 ,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 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 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之記載(下稱系爭 記載),但回聘條均未有系爭記載,108 、109 學年度之薪 俸待遇同意書及回聘條則均有系爭記載,105 、106 學年度 之薪俸待遇同意書及回聘條,則均未有系爭記載;原告林惠 玉則是105 、106 、107 學年度之薪俸待遇同意書及回聘條



均未有系爭記載,108 學度之薪俸待遇同意書及回聘條均有 系爭記載,109 學年度之薪俸待遇同意書有系爭記載,但回 聘條無系爭記載(見本院卷第163 至194 頁)。而被告學校 既已制訂薪俸待遇同意書供原告3 人簽署,且原告3 人可為 系爭記載,則堪認原告3 人在僅簽名而未為系爭記載時,客 觀上已同意薪俸待遇同意書上記載之學術研究加給支給標準 ,簽名但為系爭記載時,則不同意其上記載之學術研究加給 支給標準。但如上所述,被告學校自97年2 月1 日起即發給 原告楊淑淨林惠玉每月各如附表「實領學術研究加給」欄 所示學術研究加給1 萬8,231 元,且經補發給後,自100 年 8 月1 日起至109 年12月31日,均發給原告王漢傑每月學術 研究加給2 萬6,521 元,則原告3 人最初在薪俸待遇同意書 或回聘條為系爭記載之年度聘約,即使回復至前1 年之學術 研究加給原支給數額,仍為相同之學術研究加給支給標準, 故尚難認被告學校給付原告3 人之學術研究加給有違反規定 之情形(原告王漢傑部分僅至109 年12月31日)。另被告學 校不爭執110 年1 、2 月,其給付原告王漢傑之每月學術研 究加給仍為2 萬3,205 元,上開月份未在每月補發給差額3, 316 元之範圍內,此部分發給金額當有不足。 2.原告3人請求有無理由:
A.如上所述,原告楊淑淨在107 至109 學年度之薪俸待遇同意 書或回聘條,有加註不同意學術研究加給支給標準之系爭記 載,原告林惠玉在108 、109 學年度之薪俸待遇同意書或回 聘條為系爭記載,但回復至前1 年之原支給數額,仍為相同 之學術研究加給支給標準,則尚難認被告就此部分薪資之發 給有所不足,從而,原告楊淑淨林惠玉請求補發給學術研 究加給差額,於法自屬無據。
B.經補發給後,被告學校自100 年8 月1 日起至109 年12月31 日,均發給原告王漢傑每月學術研究加給2 萬6,521 元,原 告王漢傑即使在107 至109 學年度之薪俸待遇同意書或回聘 條為系爭記載,回復至前1 年之原支給數額,仍為相同之學 術研究加給支給標準,被告學校發給原告王漢傑之學術研究 加給,於109 年12月31日前當難認有所不足,但110 年1 、 2 月被告學校僅發給2 萬3,205 元,距補發後承諾之標準2 萬6,521 元,每月不足3,316 元,故原告王漢傑可請求被告 學校補發給之學術研究加給差額為6,632 元(3,316 ×2 = 6,632 )。另原告王漢傑請求被告學校補發給學術研究加給 差額之依據,應為兩造間之教師聘約關係,而其雖依民法第 179 條、第184 條第2 項規定請求,但因主張之原因事實, 與依教師聘約關係請求並無不同,且適用法律為法院職權,



故考量訴訟經濟,在考量被告學校之防禦並未受影響之前提 下,本院認並無就此苛求責難之必要,併予敘明。五、綜上所述,原告3 人所訴,於被告學校應給付原告王漢傑6, 63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7 月21日,見 調解卷第147 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超過上開 範圍之所訴,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另原告3 人及被告學校 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原告王 漢傑勝訴部分,因本件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 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准許之;至原告3 人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 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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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法定學術│實領學術│月數│補還差額│請求金額│
│ │ │ │研究加給│研究加給│ │ │ │
│姓名 │職級 │請求期間 ├────┼────┼──┼────┼────┤
│ │ │ │ A │ B │ C │ D │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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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漢傑│助理教授│105年3 月-│40,455 │23,205 │ 60 │255,332 │779,668 │
│ │ │110 年2 月│ │ │ │(含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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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淑淨│講師 │105年3 月-│31,925 │18,231 │ 60 │0 │821,640 │
│ │ │110 年2 月│ │ │ │ │ │
├───┼────┼─────┼────┼────┼──┼────┼────┤
林惠玉│講師 │105年3 月-│31,925 │18,231 │ 60 │0 │821,640 │
│ │ │110 年2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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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