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6號
原 告 王秀美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唐林創意服飾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資遣費、國定假日出勤工
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及未投保就業保險之損害合計新臺幣(下
同)290,690元,及補提繳129,765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其
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420,455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惟除未投保就業保險之損害37,800元外之其餘請求合計382,
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
2,7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7元
(4,630元-2,793元=1,837元)。又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
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
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