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67號
KSDV,110,勞補,267,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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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67號
原   告 黃麗琴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邱濬真即安軒企業行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4萬8,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1,000-
667=33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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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