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66號
KSDV,110,勞補,266,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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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陳君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濬眞即安軒企業行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等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66
,15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此部分請求屬勞動
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依該條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
1/3=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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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