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陳君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濬眞即安軒企業行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等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66
,15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此部分請求屬勞動
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依該條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
1/3=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