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職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243號
KSDV,110,勞補,243,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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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邱啓林 
相 對 人 麥當勞瑞隆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職務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
聲請費。「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
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
五年者,以五年計算」、「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
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
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
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屬
因定期給付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經過調查,
本件原告為民國(下同)66年5 月1 日生,則原告自其所稱遭被
告違法解雇之日起即110 年11月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超
過五年,依前述規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應以最長期間5 年之薪資及其他定期給付總額計算。因此以原
告主張5 年之薪資為900,000 元【計算式:月薪15,000元×12月
×5 年)=900,000 元】,依前述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
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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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