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0年度,91號
KSDV,110,勞小,91,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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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91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民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蕙民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給付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110年12月10日(本院收狀日)具狀撤回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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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