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44號
KSDV,109,訴,444,2021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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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4號
上訴人 即 陳文豹 
被   告 魏勝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珠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0 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3,460,500 元(即高雄市○○區○○○路
000 號地下室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
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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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