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高華陽律師
楊家瑋律師
被 告 江進龍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10 年度易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進龍被訴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 院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有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依照前開規定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