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信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被 告 鄭吉田
陳江源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416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二、被告鄭吉田、陳江源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416 號恐嚇取財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鄭 吉田、陳江源2 人經本院判決無罪,本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本 件之訴,然因原告業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聲明,如本院刑 事部分判決被告鄭吉田、陳江源2 人無罪,請求將本案移送 本院民事庭,爰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規定,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夏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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