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695號
KSDM,110,訴,695,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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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蘇森吉(年籍詳卷)
被   告 侯東霖



選任辯護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重傷害等案件(110 年度訴字第695 號),聲
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蘇森吉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侯東霖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現由法院審理中。聲請人蘇森吉為本案之被害人 ,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 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其被害 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 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係涉犯傷 害致重傷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110 年度訴字 第695 號審理中。而聲請人蘇森吉為本案之被害人,經本院 當庭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83頁) ,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考量聲請人係本案被害人,對於本 案訴訟進行及訴訟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 參與權利,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訴訟 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0 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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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