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577號
KSDM,110,訴,577,20211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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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77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甘婉晴


選任辯護人 蔡育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577 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73號案件於民國109年7月16日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之法庭錄音光碟。持有該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577 號偽造文 書案件之被告,對於偵查庭筆錄內容,實與當事人所憶所知 不符,為釐清查庭筆錄之記載與錄音之內容是否相符,並維 護當事人及其他繼承人等法律上之利益,故聲請交付民國10 9 年7 月16日偵查開庭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 全之前提下檢閱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 文;次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 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 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則均不屬之,法院辦 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項定有明文 ,是警詢錄音錄影光碟及偵查庭之偵訊錄音錄影光碟部分, 應屬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檢閱卷宗及證物」及法院辦理 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第2條第2項所定「 複製電磁紀錄」之範疇,而非屬「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 錄影」,合先說明。
三、本案聲請人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偵續字第165 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0年度訴 字第577 號審理,聲請人於審理中之110年11月1日,具狀聲 請交付其於109年7月16日之偵查庭錄音光碟,揆諸前開說明 ,聲請人上揭聲請屬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檢閱卷宗及證 物」之範疇,因該筆錄記載是否與錄音內容相符,與聲請人



及其他繼承人之法律上利益有關,為維護聲請人之卷證資訊 探知權,依刑法第33條第2 項之規定,准予聲請人於預納費 用後,轉拷發給如主文所示偵查庭訊問期日之錄音光碟予聲 請人,惟聲請人取得後,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不得 再行轉拷利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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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