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94號
KSDM,110,訴,294,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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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啟安



選任辯護人 張思國律師
被   告 林淑卿


選任辯護人 梁家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啟安林淑卿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劉啟安林淑卿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 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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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