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621號
KSDM,110,聲,2621,202112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憲哲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憲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憲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1 年6 月、1 年7 月(其中6 月已執行完畢)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2 月1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0 年12月14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928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