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3674號
KSDM,110,簡,3674,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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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凱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 年度毒偵字第2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凱元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叁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9 行補充為「(驗前淨 重0.144 公克、驗後淨重0.132 公克)」;證據部分補充「 現場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凱元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 9 年度交簡字第2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 109 年10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 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 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依卷附蒐證照片,顯示警方於 被告與蘇明富交易時已經展開監控蒐證,而有確切根據得以 合理懷疑被告涉犯本案犯行,已發覺被告犯罪,被告雖坦承 及主動交付毒品,仍無刑法62條前段自首規定之適用。三、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對於人體有相當之危害,並間 接影響社會治安,仍為供己施用,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 包,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兼衡其持有時間非長,持有之數量非鉅,及其自述之教育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與其如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含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為0.132 公克) 乙節,有該醫院110 年9 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702 號濫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按(毒偵字卷第59頁),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 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 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2580號
被 告 劉凱元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凱元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 有,竟基於持有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8月9日15時30分 之前未久,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高雄市水情 中心」後方公園涼亭內,以新臺幣500 元之價格向蘇明富( 另案提起公訴)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而予以持 有,嗣為埋伏該處蒐證之員警發覺並跟隨在後,而於同日15 時30分許,在高雄市鼓山區河西一路與興隆路口予以攔查,



經其主動交付甫購得尚未及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前淨重0.144公克)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⑴被告劉凱元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⑵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 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 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檢驗字號 :高市凱醫驗字第69702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游 淑 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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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