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2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林文謙
債 務 人 葉景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信用卡單月帳務資料106年7
月份所載,請求之違約金新臺幣700元,已列計總額內,債
權人再請求違約金,於契約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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