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承展
張志維
劉晉華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鄭有勝
邱定彥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潘怡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3769號、109 年度偵字第21827 號、109 年度偵字第25376 號、
110 年度偵字第112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承展、張志維、劉晉華、鄭有勝、邱定彥因妨害 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