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0年度,396號
KSDM,110,審訴,396,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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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鑫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林鑫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鑫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至同案被告鄭宇洋部分另行審結,附此敘明。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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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