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勞安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奇蹟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兼被
告 吳振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
第111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振輝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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