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09號
KSDM,110,單禁沒,209,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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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富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參陸玖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富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 ,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18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 被告於民國110 年1 月20日23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同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 字第12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述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佐。而上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3 包,送驗結果俱含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 年3 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71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見毒偵卷第151 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 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 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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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