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0年度,5號
KSDM,110,原易,5,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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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健甫


被   告 黃瀝緯


被   告 盧瑞清



被   告 劉昌盛


被   告 陳振龍




指定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被   告 郭展佑



被   告 鄭伯彥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13700 號、第13701 號、第213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楊健甫黃瀝緯盧瑞清劉昌盛陳振龍郭展佑鄭伯彥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上 開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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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