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煦弼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 年度偵字第9701、10598 、12424 、14574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黃煦弼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煦弼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黃煦弼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