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醫上字,110年度,3號
KSHV,110,醫上,3,2021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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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吳智文
上 訴 人 蘇詩茹
上一人第三審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新正薪醫院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
818,180元,其中上訴人吳智文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100元,另上
訴人蘇詩茹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5,652元,均未據繳納,其中上訴
吳智文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
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吳智文於收受本裁定翌
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另蘇
詩茹因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最高法院駁回,應於收受駁回裁定後
5日補繳,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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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