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易字第7號
原 告 侯有謙
被 告 余浩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110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告在本院並為訴之擴張,本院於110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同事。109年3月20日19時20分許,兩造在公司K21廠9樓模具 室,被告基於傷害犯意,徒手攻擊原告下體,致原告受有陰 囊、睪丸、會陰挫傷、組織發炎、皮下積水及精蟲活動力欠 佳等傷害,原告並因此受有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必需費用 (6600元)、及精神等損害(5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規定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1280元(附帶民事 起訴時請求515740元,嗣於民事庭擴張請求5540元)及本此 而生之遲延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出手揮向原告係要搶下告訴人手上的泡棉和棉 布,係與原告嬉鬧,非但沒有傷害之意,且只揮到原告手部 ,並無打到原告下體,不可能會造成原告指述之傷害,原告 下體所受傷害,非被告所為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判斷:
原告指訴被告於上揭時地揮擊原告下體,致原告受有陰囊、 睪丸、會陰挫傷、生殖器挫傷、組織發炎、皮下積水、精蟲 活動力欠佳等傷害,雖提出惠霖診所、大高田泌尿科診所、 馨蕙馨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惟被告則否認是其所造成。經 查:
㈠訟爭事件在刑事訴訟時,經橋頭地方法院勘驗當時之監視錄 影器畫面,呈現:
①畫面時間『00:00:00』至『00:00:01』 影片內有三人皆穿著全套(無塵衣),原告站立在畫面左 方並以右手持泡棉,其對面有一人(證人徐志銘)坐著, 被告則右手靠在鐵櫃上站立在原告右側。
②畫面時間『00:00:03』至『00:00:06』 原告將右手泡棉彈向徐志銘,後將彈出之泡棉取回,又用 右手持泡棉後再度彈出,期間被告右手靠在鐵櫃上站立
在原告右側。
③畫面時間『00:00:09』
原告向對面舉出右手表示停止之手勢並點頭,期間被告則 右手靠在鐵櫃上站立在原告人右側。
④畫面時間『00:00:12』
原告面對被告並用右手指指向自己左手背,期間被告則右 手靠在鐵櫃上站立於原告右側。
⑤畫面時間『00:00:14』至『00:00:15』 被告右手朝原告下體方向揮去(此時告訴人右手指依舊指 向左手,手之位置約在肚子下方)後轉身。
⑥畫面時間『00:00:16』至『00:00:18』 原告持續用右手指指向自己左手背並低頭查看,之後往徐 志銘方向走去,此期間被告則右手靠在鐵櫃上站立在原告 右側。
⑦畫面時間『00:00:22』
原告站回原位並用右手指指向前方,此期間被告則右手靠 在鐵櫃上站立於原告右側。
⑧畫面時間『00:00:23』
原告再度用右手指指向自己左手背並低頭查看,此期間被 告右手靠在鐵櫃上站立在原告右側。
⑨畫面時間『00:00:26』至『00:00:36』 原告站立與被告及徐志銘對話,此期間被告右手靠在鐵櫃 上站立在原告右側。
⑩畫面時間『00:00:37』至『00:00:38』 原告往前走向徐志銘方向。
上情有該勘驗筆錄及影像畫面截圖15幀可稽(橋頭地院刑 案訴字卷第95至97、125至132頁),衡之上該畫面所呈現 經過,被告在刑事偵查中及刑事一審準備程序時陳述:我 當時跟原告說不要彈泡棉,我用手揮了一下原告的下體, 說你手破皮與彈泡棉有什麼關係;我不能百分之百確定沒 有打到原告下體等情,足以認定被告確實有出手朝站立於 其左側之原告下體揮去。
㈡據事發當時在場之證人徐志銘應警詢時證陳:被告用手揮擊 原告下體1下後,原告對被告說「我手有受傷」,我接著對 被告說「他(原告)今天用模子的時候劃到的」,原告受被 告揮擊下體後,當下並沒有出現痛苦的表情或肢體動作,只 是對他手受傷的事在講(警卷第7頁);在第一審刑事審判 後具結證陳:被告揮擊原告後,原告只有說他的手在痛而已 ,沒有表示他的下體疼痛,沒有問被告說為何打我哪裡,也 沒有痛苦表情,事發到我們離開模具室至少經過20分鐘,原
告却只在講他手不舒服的話題,沒有提到有身體其他部位疼 痛(刑案一審訴字卷105、107至109卷)。徐志銘乃當時在 場目睹事件經過之人,核其所證與影像畫面呈現之情形,即 被告以手揮向站立在其左側之原告下體後,影像仍只有呈現 原告低頭以右手指指著自己左手背觀看之動作相符,而原告 亦不爭執徐志銘當場曾有問其有無怎樣,而其並無回答有何 下體疼痛之情無訛,徐志銘乃當時與原告為彈泡棉戲玩之對 應著,互動關係良好,所證其所經歷之上該情形,核屬可信 。
㈢原告指訴其所受為陰囊、睪丸、會陰挫傷、生殖器挫傷、組 織發炎、皮下積水等傷害。然按睪丸有別於其他身體器官, 其因沒有藏在人體內被肌肉、脂肪、骨頭保護,且神經細胞 豐富,故而對於被撞擊之反應特別直接,若受撞擊更會經過 神經擴散到身體其他部分如肚子、腹股溝等處(牽涉痛), 其痛楚雖在一段時間之後即會緩和,但於被撞擊之初,常被 稱為男性最痛的情狀之一。原告曾於109 年4 月3日至大高 田泌尿科診所門診上述傷情,本院刑事庭於審理時,曾詢問 大高田泌尿科診所:「(原告)所受下體疼痛之傷勢,有無 疼痛之緩衝期?亦即下體於受外力侵害後,所致下體疼痛是 否非立即產生?」,據該診所回復:「下體受外力傷害後, 所導致的疼痛,應為立即產生,之後症狀持續一段時間後, 才慢慢緩解(本院刑事卷第117-119頁),是而原告之陰囊 、睪丸等處所受到之挫傷,若是於上述時間因被告行為所致 ,衡諸事理,原告當時應會有痛苦表情及動作,且於徐志銘 向其詢問時,亦會就其被打到睪丸等敏感處之遭遇為表示, 並向被告表達不滿,然其皆無上情,則嗣後指訴上情與常理 已有不合。且兩造當時皆係衣服外面穿著無塵衣而毗鄰站立 ,被告係以右手揮擊原告下體,並非出腳踢被告下檔,不可 能會打著原告會陰部位,然被告卻有會陰部挫傷之情形,益 見其傷情並非被告所為。原告雖稱其去惠霖診所就醫時,有 向醫師主訴是被拳頭打傷的云云。惟查,原告係於109年3月 21日晚上9點7分(按:系爭事件發生於000年0 月00日晚上7 時)始至惠霖診所就醫,據惠霖診所函復本院稱:患者係主 訴遭外傷、有疼痛,最後一次即同年4月10日來門診要求開 立診斷書,就事件不知發生何事,有該診所110年11月15日 覆函可參(本院卷第33頁),並無如原告所指有主訴被拳頭 打傷之情形,是原告指稱其傷係原告所為,亦屬無稽。四、綜上,原告主張其受有上述傷害,雖提出診斷證明書等件 為證,但其並未舉證證明該傷害係被告之行為所致,從而其 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損害521280元及本此
而生之利息,核屬無據,不應准許,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及其 假執行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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