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10年度,246號
KSHV,110,上,246,2021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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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陳李玉帶

陳榮富

陳健忠

陳阿帆
陳榮昌

陳慧珊
陳慧旻

陳春

杜宗洲
杜燕珠

王吉村

王榮欽

王恒慧
陳雪

陳軒
劉陳櫻桃
陳榮足

劉添福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
上訴人兼前列1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順章
陳立偉
上 訴 人 陳永信


陳文慶

陳威凱

黃瀞玉
黃麗燕


被 上訴人 李子業

訴訟代理人 李和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
5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第二行關於「分割為:㈠附圖編號105⑶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分割為:㈠附圖編號105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 者,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贅載之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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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