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易字,109年度,6號
KSHV,109,建上易,6,2021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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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林凱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法扶律師)     
視同上訴人 一室宜居室內設計企業社即吳盟堃

被上訴人  蘇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繳納鑑定費用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林凱斌以「上野室內設計師事務 所」名義,向伊承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 修建工程(下稱系爭承攬契約),伊已先行給付第1 、2 期 工程款,詎開工不久後即告中斷。嗣林凱斌表示其企業改組 ,兩造簽立追加條款書,約定由上訴人吳盟堃即一室宜居室 內設計企業社(下稱一室宜居企業社)自民國106 年4 月1 日起承擔系爭承攬契約之權利義務,林凱斌則負責工程設計 與監督並負連帶責任。嗣伊於106 年7 月10日再給付新台幣 (下同)27萬元予上訴人,上訴人仍未依約完成延宕之工程 ,伊遂於同年8 月23日向上訴人終止契約等情。爰依系爭承 攬契約、追加條款書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連帶 返還溢付工程款1,113,000 元暨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嗣原審 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林凱斌不服提起上訴,一室宜居企 業社視同上訴,兩造仍就本件工程施作完工範圍仍有爭執, 即有送請相關專業機構鑑定之必要,前經本院囑託高雄市土 木技師公會鑑定,此部分鑑定費用新台幣145,000 元,為訴 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兩造如未繳納,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 行。茲本院前於110 年10月15日命被上訴人應於裁定正本送 達之日起10日內繳納上開鑑價費用(見本院卷第259-260 頁 ),然被上訴人迄未繳納,致使該鑑定無法成立予以結案等 語,有該公會回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1 頁),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規定,命對造上訴人林凱斌、一室宜居



室內設計企業社吳盟堃收受本裁定正本後10日內,如數逕 向該公會繳納如主文所示費用,並向本院陳報。逾期未繳納 ,本院將依首揭規定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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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