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9年度,50號
KSHV,109,上,50,2021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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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陳雅萍

陳敬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玉鳳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50號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
三審上訴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 萬元,應徵裁判費87
,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81 條、第46
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
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
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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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