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785號
KSHM,110,聲,1785,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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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泰宏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泰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泰宏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1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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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