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健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健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健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原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茲受刑人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合併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1月,復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879271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