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23號
KSHM,109,上訴,23,2021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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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2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隆進



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律師
陳雲南律師
邱正裕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倪子偉



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律師
廖椿堅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慈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志威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鍾韻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得文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萬鎰


選任辯護人 張錦昌律師
吳澄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昇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閎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昇文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濬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簡士暉
選任辯護人 周振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國榮


選任辯護人 邱文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川福


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勳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劉嘉凱律師
曾慶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炳仁



被 告 蔡天裕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年度訴字第68號、168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400號、偵字
第5807號、第6118號、第8387號、第8652號,追加起訴案號:10
5年度偵字第8387號、106年度偵字第1082號、第4143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蔡川福被訴附表一編號1部分、犯附表一編號2、 3、4、5、6、7、8、9所示之罪暨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 銷。
  蔡川福犯附表一編號2、3、4、5、6、7、8、9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二編號2、3、4、5、6、7、8、9主文及沒收欄所示 之刑及沒收。
  被訴附表一編號1部分無罪。
  其他(附表一編號12)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有罪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伍年。
二、原判決關於癸○○有罪部分均撤銷。
  癸○○犯附表一編號13、14、15、16、17、18、20、22、23、 24、25、2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3、14、15、16、 17、18、20、22、23、24、25、26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 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三、原判決關於壬○○犯如附表一編號7、8、9、20、22違背職務 行為交付賄賂部分、附表一編號13、14、15、16、17、18、 23、24、25、26所示之罪暨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壬○○犯如附表一編號編號7、8、9、20、22違背職務行為交 付賄賂罪部分、附表一編號13、14、15、16、17、18、23、



24、25、2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7、8、9、20、22 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部分、附表二編號13、14、15、16、 17、18、23、24、25、26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其他(附表一編號7、8、9、20、22妨害投標罪部分、附表 一編號3、4、5、6、19、21所示之罪部分)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如附表二編號13、14、15、16、17、18、23、 24、25、26所處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撤銷改判如附表二編號7、8、 9、20、22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所處有期徒刑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上開上訴駁回(即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 權壹年。
四、原判決關於黃文勳犯如附表一編號11、如附表一編號12違背 職務交付賄賂罪暨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黃文勳犯如附表一編號11、如附表一編號12違背職務交付賄 賂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1、如附表二編號12違背職務交付 賄賂罪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其他(附表一編號12合意圍標罪、附表一編號13所處之罪部 分)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五、原判決關於丑○○、戊○○、子○○部分,均撤銷。  丑○○、戊○○、子○○犯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二編號26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六、原判決關於甲○○如附表二編號19之沒收銷撤。  甲○○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七、其他(甲○○罪刑部分、己○○、許炳仁、蔡天裕、丙○○、閎大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東濬營造有限公司部分)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蔡天裕為屏東縣琉球鄉第16屆鄉長(任期自民國99年3月1日 起至103年12月24日止),蔡川福於100年1月1日至103年12 月24日,經蔡天裕任用為機要人員,在屏東縣琉球鄉公所( 下稱琉球鄉公所)擔任行政課課員(即總務),對於一切採 購案件有行政指揮及擬辦之權,負責包發業務公告金額以上 之招標作業、履約保證之廠商定存單、銀行保證書協助對保 及繳庫、採購案件之決標公告及決標後之採購案件契約製作 及核定;蔡秋月(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於99年起至103年1 2月間擔任村幹事兼辦總務及招標之工作。癸○○係屏東縣琉 球鄉第17屆鄉長(103年12月25日就職至104年7月31日請辭



,104年9月20日補選當選,104年10月2日就職至105年11月3 日因另案羈押停職),負責綜理琉球鄉公所鄉政,並負有主 管、監督承辦公共工程之採購(即琉球鄉公所設計、招標、 施工、驗收及付款等公共工程發包、興建事項)等職權。己 ○○自104年6月15日至105年2月28日為癸○○任用之機要人員, 擔任行政課之總務工作,負責收受、保管廠商標單資料之業 務。甲○○於101年5月至琉球鄉公所擔任建設課技佐,於102 年11月升任建設課長,於105年6月16日退休,負責琉球鄉公 所工程採購案開標作業之會辦人員、監督工程之施做、施工 品質之督核暨日後工程驗收與估驗款發放職務,其等均為依 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 務員。壬○○為矩程土木包工業(下稱矩程土包,為獨資商號 )負責人,壬○○負責幫癸○○向廠商洽談工程發包及收取回扣 等相關事宜,乙○○(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為立富營造有限 公司(下稱立富公司)負責人,王振儒(經原審判決有罪確 定)為立富公司之工地主任,洪進興為宇宏工程行負責人( 已於105年11月13日死亡,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洪進興與乙○○合作投標琉球鄉公所標案。卯○○(經原審判 決有罪確定)為易立土木包工業(下稱易立土包,為獨資商 號)負責人,邱新賢(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為大裕土木包 工業(下稱大裕土包,為獨資商號)負責人,寅○○(經原審 判決有罪確定)為借用大裕土包牌照之投標人,李輝民(經 原審判決有罪確定)為建昌土木包工業(下稱建昌土包,為 獨資商號)負責人,蕭依伶(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為元新 土木包工業(下稱元新土包,為獨資商號)負責人,黃彥維 (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為恆富祥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恆富 祥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胞弟黃信仁)實際負責人,其等均 為參與投標琉球鄉公所之營造或土木包工業之廠商。黃文勳 為和盛金屬家具有限公司(下稱和盛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 父黃正義)、山石營造有限公司、美廬實業有限公司實際負 責人,許炳仁為台灣衣夾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衣夾公司 ,登記負責人為其子許永逸)實際負責人,曾進吉(經原審 判決有罪確定)為吉多物產有限公司(下稱吉多公司)負責 人,黃金燦(業於106年9月19日死亡,並經原審為公訴不受 理判決確定)與黃金賢(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以呂明烈為 負責人,設立金億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金億晟公司) ,林洋銘(經原審判決免訴確定)為昱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昱安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羅浩峰)實際負責人,吳家 豪(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為有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有田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母蔡玉紂)實際負責人,楊文宗



(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為吳家豪之合作對象,2人均係從 事骨灰櫃製造設置之廠商。林榮祥(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 受僱於安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安泰公司),並提供納 骨櫃規格予大禾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下稱大禾公司)之許澤 華及華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華邦公司)蕭志書辦理設 計,許家彰(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為壬○○親戚,為許家彰 建築事務所負責人,林榮祥、許家彰均為工程設計、監造之 人。
二、蔡川福、癸○○、甲○○等公務員與卯○○、壬○○、洪進興,分別 於如下所示之工程,先後為下列犯行:
1.屏東縣○○鄉○○路○○○○○○○○○○○號2 ,參卷 ⑨第32-33 頁): ⑴琉球鄉公所於102年間受屏東縣政府補助1千7百餘萬元辦理附 表一編號2之工程,蔡川福為鄉長蔡天裕任命之機要人員, 任行政課總務,經蔡天裕賦予免簽到特權,對於一切採購案 件有行政指揮及擬辦之權,為總務長。甲○○為建設課課長, 司職屏東縣琉球鄉公所工程採購之會辦、工程驗收之主辦人 員,其等對承攬屏東縣琉球鄉公所工程之各廠商,均得為其 職務上有影響力所為之裁量行為,亦均明知機關辦理採購, 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 理由之差別待遇;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 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 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分別為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34 條第2項所明文規定。詎蔡川福利用其任採購業務之擬辦, 知悉各項招標文件之便,基於對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同 時兼具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將該工程案件於102年1 0月11日辦理招標公告前,先行將該工程招投標細節(含底 價)告知洪進興、乙○○,指定由洪進興、乙○○承攬。後該工 程由立富公司以標價1,669萬5千元低於底價1,686萬元得標 。洪進興、乙○○明知上開工程為蔡川福違背職務內先行告知 ,竟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於該工程10 3年12月16日,由甲○○辦理驗收完成後之某不詳時間、地點 ,由洪進興交付工程款5%,約84萬元賄賂(即回扣)予蔡川 福,蔡川福明知其與洪進興等人存有前開默契,仍基於對於 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而予以收受。
 ⑵又洪進興、乙○○明知甲○○為前開工程採購案之驗收承辦或主 辦人,負責審核各得標公司工程監工日報表,亦負責督考工 程進度及品質,故甲○○有權因監工疏失、工程品質等缺失事 項而對立富公司裁罰,為使前開工程得以順利通過驗收以領 取工程款,且避免於前開工程採購案之履約過程遭到刁難, 並期甲○○能適時提供資料或提點履約事項,竟基於對於公務



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前開工程驗收 後,104年農曆春節前,由洪進興交付8萬元賄賂給課長甲○○ ,甲○○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予以收受 。
 2.屏東縣琉球鄉103年海岸復育及景觀改善示範計畫(即附表 一編號3,參卷⑨第49頁):
 ⑴琉球鄉公所於103年間,因附表一編號3工程受內政部營建署 補助365萬餘元,詎蔡川福利用其採購業務之擬辦,知悉各 項招標文件之便,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兼具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之犯意,在屏東縣琉球鄉公所於103年9月19日 辦理招標公告前某日,將該工程招投標細節(含底價)先行 知會洪進興、乙○○,意在指定洪進興、乙○○承攬。乙○○知悉 後,唯恐參與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為順利標取 ,旋於開標前,在不詳地點內,商請無投標意願之壬○○(矩 程土木包工業)、卯○○(易立土木包工業)陪標,壬○○、卯 ○○允諾,其等即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 意聯絡,由壬○○、卯○○於截止投標前,分別以其等前開公司 之名義參與投標,然因其等僅係陪標,因之均同意標價金額 高於乙○○立富公司之標價金額(矩程土包標價為359萬5000 、易立土包標價為361萬6800元)。嗣屏東縣琉球鄉公所不 知情之開標主持人蔡文財、監辦人員林英梅於103年10月1日 ,誤認該工程採購案已有3家合格廠商參與投標而予以開標 ,並以立富公司標價357萬元低於底價360萬元得標。洪進興 、乙○○明知上開工程為蔡川福違背職務內先行告知渠等,竟 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於該工程驗收完 成後,於不詳時間、地點,由洪進興交付工程款10%,約35 萬元賄賂(回扣)予蔡川福蔡川福明知其與洪進興等人存 有前開默契,仍基於對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而 予以收受。
 ⑵又洪進興、乙○○明知甲○○為前開工程採購案之驗收承辦或主 辦人,負責審核各得標公司工程監工日報表,亦負責督考工 程進度及品質,故甲○○有權因監工疏失、工程品質等缺失事 項而對立富公司裁罰,為使前開工程得以順利通過驗收以領 取工程款,且避免於前開工程採購案之履約過程遭到刁難, 並期甲○○能適時提供資料或提點履約事項,竟基於對於公務 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甲○○於前開工 程於103 年12月11日驗收後,由洪進興交付3萬元(原判決 誤載8萬元,應予更正)賄賂給課長甲○○,甲○○仍基於對於 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予以收受。
  3.102-琉球鄉中正路、忠孝路排水改善等工程(即附表一編



號4 ,參卷⑨第34-35 頁):
   琉球鄉公所於102 年間,辦理「102-琉球鄉中正路及忠孝 路排水改善等工程」招標作業,蔡川福利用其任採購業務 之擬辦,知悉各項招標文件之便,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回扣(兼具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將該工程案件於 公開招標前,先行將工程招投標細節知會易立土包負責人 卯○○,即表明該工程由其承包,卯○○即邀約原無投標意願 之壬○○(即矩程土木包工業)、洪進興及乙○○(即立富公 司)陪標,壬○○、洪進興、乙○○允諾,其等即共同基於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壬○○、洪進興 及乙○○於截止投標前,分別以其等前開廠商之名義參與投 標,然因其等僅係陪標,因之均同意標價金額高於蔡川福 易立土包之標價金額(矩程土包標價為173萬8000、立富公 司標價為178萬5000元)。嗣屏東縣琉球鄉公所不知情之開 標主持人蔡文財、監辦人員江敦雄等人誤於102年10月29日 認該工程採購案已有3家合格廠商參與投標而予以開標,並 以易立土包標價172萬元低於底價175萬元得標。後該工程 於103年4月22日經主辦驗收人員、建設課長甲○○驗收完成 而核撥工程款後某日,卯○○明知上開工程為蔡川福違背職 務先行告知,竟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 ,由卯○○親赴蔡川福之住處交付15萬元賄賂(回扣)予蔡 川福,由蔡川福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而收受 之。
4.大福、本福等村巷道修繕工程(即附表一編號5 ,參卷⑨第 40-44 頁):
   琉球鄉公所於103 年間辦理「大福、本福等村巷道修繕工 程」工程採購作業,蔡川福利用其任採購業務之擬辦,知 悉各項招標文件之便,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兼具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將該工程案件於公開招標前 ,先行知會易立土包負責人卯○○(即表明該工程由其承包 )。卯○○即邀約原無投標意願之壬○○(即矩程土木包工業 )、洪進興及乙○○(即立富公司)陪標,壬○○、洪進興、 乙○○允諾,其等即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之犯意聯絡,由壬○○、洪進興及乙○○於截止投標前,分別 以渠等前開廠商之名義參與投標,然因其等僅係陪標,因 之均同意標價金額高於蔡川福易立土包之標價金額(矩程 土包標價為102萬3300元、立富公司標價為105萬)。嗣屏 東縣琉球鄉公所不知情之開標主持人蔡文財、監辦人員林 英梅等人誤於103年7月2日認該工程採購案已有3家合格廠 商參與投標而予以開標,並以易立土包標價99萬6000元低



於底價102萬元得標。後該工程於103年10月28日經主辦驗 收人員不知情之林文傑、建設課長甲○○驗收完成而核撥工 程款後某日,卯○○明知上開工程為蔡川福違背職務先行告 知,竟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由卯○○ 親赴蔡川福之住處交付7萬元賄賂(回扣)予蔡川福。蔡川 福則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而收受之。  5.103 年- 琉球鄉各村排水溝改善工程(即附表一編號6 , 參卷⑨第52-53 頁):
   琉球鄉公所於103 年間辦理「103 年- 琉球鄉各村排水溝 改善工程」工程採購作業,蔡川福利用其任採購業務之擬 辦,知悉各項招標文件之便,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 (兼具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將該工程案件於公開 招標前,先行知會易立土包負責人卯○○(即表明該工程由 其承包),並欲卯○○自行安排圍標事宜。卯○○即邀約原無 投標意願之壬○○(即矩程土木包工業)、蕭依伶(即元新 土木包工業)陪標,壬○○、蕭依伶允諾,其等即共同基於 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壬○○、蕭依 伶於截止投標前,分別以其等前開廠商之名義參與投標, 然因其等僅係陪標,因之均同意標價金額高於卯○○易立土 包之標價金額(矩程土包標價為364萬3480元、元新土包標 價為369萬8000元)。嗣屏東縣琉球鄉公所不知情之開標主 持人蔡文財、監辦人員林英梅等人誤於103年11月4日認該 工程採購案已有3家合格廠商參與投標而予以開標,除壬○○ (矩程土木包工業)證件審查結果不合格外,旋以兩家符 合招標規定,並以易立土包標價359萬6000元低於底價365 萬元得標。後該工程於104年3月10日經主辦驗收人員、建 設課長甲○○驗收完成而核撥工程款後某日,卯○○明知上開 工程為蔡川福違背職務先行告知,竟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 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由卯○○親赴蔡川福之住處交付30萬 元賄賂(回扣)予蔡川福蔡川福則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 取回扣之犯意而收受之。
 6.102-琉球鄉大福社區道路改善及南福村福安宮周遭道路排 水改善等工程(即附表一編號7 ,參卷⑨第37-39 頁): 琉球鄉公所於102 年間辦理「102-琉球鄉大福社區道路改 善及南福村福安宮周遭道路排水改善等工程」工程採購作 業,蔡川福利用其任採購業務之擬辦,知悉各項招標文件 之便,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兼具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之犯意,將該工程案件於公開招標前,將招投標細節 先行知會壬○○,即表明該工程由其承包,由壬○○邀約 原無投標意願之易立土包卯○○、洪進興及乙○○(即



立 富公司)陪標,卯○○、洪進興、乙○○均表允諾,其等 即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 卯○○、洪進興、乙○○於截止投標前,分別以其等前開 廠商之名義參與投標,然因其等僅係陪標,因之均同意標 價金額高於壬○○矩程土包之標價金額(易立土包標價為 172萬元、立富公司標價為175萬5095元)。嗣屏東縣琉鄉公所不知情之開標主持人蔡文財、監辦人員江敦雄等人 誤於102年10月29日認該工程採購案已有3家合格廠商參與 投標而予以開標,並以矩程土木包工業標價171萬元低於 底價175萬元得標。後該工程於經主辦驗收人員林文傑、 甲○○、蔡文財等人驗收完成而核撥工程款後某日,許萬 鎰明知上開工程為蔡川福違背職務先行告知,竟與卯○○ 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許 萬鎰將17萬元之賄款(回扣)包妥,交付卯○○,再由蔡 潘安親赴蔡川福之住處轉交予蔡川福蔡川福則基於經辦 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而收受之。
7.天福、杉福等村道路改善工程(即附表一編號8 ,參卷⑨第 44-48 頁):
   琉球鄉公所於103年間辦理「天福、杉福等村道路改善工程 」工程採購作業,蔡川福利用其任採購業務之擬辦,知悉 各項招標文件之便,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兼具違 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將該工程案件於公開招標前, 先行知會壬○○,即表明該工程由其承包,由壬○○邀約原無 投標意願之易立土包卯○○、洪進興及乙○○(即立富公司) 陪標,卯○○、洪進興、乙○○均表允諾,其等即共同基於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卯○○、洪進興 、乙○○於截止投標前,分別以渠等前開廠商之名義參與投 標,然因其等僅係陪標,因之均同意標價金額高於壬○○矩 程土包之標價金額(易立土包標價為182萬元、立富公司標 價為190萬元)。嗣屏東縣琉球鄉公所不知情之開標主持人 蔡文財、監辦人員林英梅等人誤於103年7月2日認該工程採 購案已有3家合格廠商參與投標而予以開標,除易立土包工 業未附公會會員證而審查不合格外,旋以矩程土木包工業 標價179萬8280元低於底價185萬元得標。後該工程於經主 辦驗收人員林文傑、甲○○、蔡文財等人於103年10月16日驗 收完成而核撥工程款後某日,壬○○明知上開工程為蔡川福 違背職務先行告知,竟與卯○○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 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壬○○將17萬元之賄款(回扣) 包妥交付卯○○,再由卯○○親赴蔡川福之住處轉交予蔡川福蔡川福則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而收受之。



⒏琉球鄉上福社區道路改善及天福社區天龍寺旁周邊排水工程 (即附表一編號9 ,參卷⑨第54-55 頁):   琉球鄉公所於103 年間辦理「琉球鄉上福社區道路改善及 天福社區天龍寺旁周邊排水工程」工程採購作業,蔡川福 利用其任採購業務之擬辦,知悉各項招標文件之便,基於 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兼具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 ,將該工程案件於公開招標前,先行知會壬○○,表明該工 程由其承包。壬○○旋邀約原無投標意願之易立土包卯○○、 蕭依伶(即元新土包)陪標,卯○○、蕭依伶均表允諾,其 等即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 由卯○○、蕭依伶於截止投標前,分別以其等前開廠商之名 義參與投標,然因其等僅係陪標,因之均同意標價金額高 於壬○○矩程土包之標價金額(易立土包標價為172萬6000元 、元新標價為172萬6000元)。嗣屏東縣琉球鄉公所不知情 之開標主持人蔡文財、監辦人員林英梅等人誤於103年11月 4日認該工程採購案已有3家合格廠商參與投標而予以開標 ,並以矩程土木包工業標價170萬5900元低於底價173萬元 得標。後該工程於經主辦驗收人員林文傑、建設課長甲○○ 、秘書周建宏等人於104年8月18日驗收完成而核撥工程款 後某日,壬○○明知上開工程為蔡川福違背職務先行告知, 竟與卯○○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聯 絡,由壬○○將賄款(回扣)10萬元包妥交付卯○○,再由卯○ ○親赴蔡川福之住處轉交10萬元賄賂予蔡川福蔡川福則基 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而收受之。
9.生命紀念館增設宗教式骨灰箱工程(附表一編號10):    琉球鄉公所於102 年間辦理「生命紀念館增設宗教式骨灰箱 工程」(下簡稱宗教式案)採購作業,嗣該案於102 年12月 17日開標後,由黃金賢以金億晟公司標得。另黃金賢明知甲 ○○為屏東縣琉球鄉公所工程採購案之驗收承辦或主辦人,負 責審核各得標公司工程監工日報表,亦負責督考工程進度及 品質,故甲○○有權因監工疏失、工程品質等缺失事項而對金 億晟公司裁罰,黃金賢為使前開工程得以順利通過驗收以領 取工程款,且避免於前開工程採購案之履約過程遭到刁難, 並期甲○○能適時提供資料或提點履約事項,竟基於對於公務 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前開工程開工 前,由黃金賢交付5萬元賄賂給甲○○,甲○○明知其與黃金賢 有上開默契,仍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 予以收受。
10.生命紀念館儲骨櫃設置及週邊修繕工程(下稱:週邊案,即 附表一編號11):




⑴黃金賢於承包屏東縣琉球鄉公所生命紀念館增設宗教式骨灰 箱工程時,就工程中之骨灰箱櫃體及門板組裝由和盛公司 黃文勳承做,遂與黃文勳結識。黃金賢於103年1月29日見 周邊案招標公告後,旋有意續與黃文勳合作週邊案,惟黃 金賢因前施作「宗教案」(即附表一編號10之工程)時, 歷經屏東縣琉球鄉公所建設課4次驗收及1次協調後,於103 年11月20日始取得工程估驗款,其乃詢問驗收主辦人甲○○ 如何順利標得週邊案工程及施作,甲○○知悉蔡川福有意由 洪進興、乙○○承做週邊案,故指示黃金賢與乙○○、洪進興 洽商,黃金賢、黃文勳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與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 式,使廠商不為投標與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由黃金 賢在103年2月11日開標前某日,在屏東縣琉球鄉公所後方 車棚,以黃金賢得標後,支付工程款10%給立富營造,做為 立富營造為不投標之對價而得洪進興、乙○○之允諾,兩人 乃與黃金賢承上揭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以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與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 ,使廠商不為投標與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由黃金賢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犯意,向林洋銘借 用昱安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乙○○則委丑○○以欣建興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及證件陪標(該部分丑○○及欣建興部分 未經起訴),另黃文勳則以1萬5000元之代價,邀約原無投 標意願之曾進吉以吉多公司陪標,曾進吉也表允諾,由曾 進吉於截止投標前,以吉多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然因吉 多公司僅係陪標,因之未檢附押標金(嗣經判定不合格) 。嗣屏東縣琉球鄉公所不知情之開標主持人蔡文財、監辦 人員林英梅等人誤於103年2月11日,認該工程採購案已有3 家合格廠商參與投標而予以開標,並以昱安公司標價735萬 元乃為最低標價,然因高於底價730萬元,經減價725萬元 後得標。得標後數日,黃金賢將73萬元以牛皮紙袋裝妥, 在屏東縣東港鎮某汽車旅館內,交付乙○○,乙○○再轉交給 洪進興,作為洪進興等人不投標之代價。
⑵另黃金賢明知甲○○為屏東縣琉球鄉公所工程採購案之驗收承 辦或主辦人,負責審核各得標公司工程監工日報表,亦負 責督考工程進度及品質,故甲○○有權因監工疏失、工程品 質等缺失事項而對昱安公司裁罰,為使前開工程得以順利 通過驗收以領取工程款,且避免於前開工程採購案之履約 過程遭到刁難,並期甲○○能適時提供資料或提點履約事項 ,竟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 意,於甲○○於前開工程開工前,由黃金賢交付10萬元賄賂



給課長甲○○,甲○○明知其與黃金賢存有前開默契,仍基於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而予以收受。 11.生命紀念館增設二樓骨灰及骨骸箱及園區修繕工程(下 稱 :二樓案,即附表一編號12):
洪進興、乙○○於103年6月11日二樓案工程標公告招標前,已 耳聞屏東縣琉球鄉公所即將辦理前開工程之招標,乙○○即 找承做生命紀念館宗教式案與週邊案工程之黃文勳,由乙○ ○以立富公司投標施作土包,並由黃文勳施作納骨櫃工程之 方式合作,並由黃文勳以3萬元之對價,邀約原無投標意願 而由任實際負責人之台灣衣夾公司許炳仁(名義負責人為 許永逸)、以15000元之對價,邀約曾進吉之吉多公司陪標 ,許炳仁、曾進吉均表允諾,其等即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與獲取不當利益 ,而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與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 聯絡,由曾進吉、許炳仁於截止投標前,分別以其等前開 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製造廠商互相競標之假象。詎料楊 文宗亦與有田公司吳家豪合作,於103年6月23日即二樓案 開標前一日,親自前往屏東縣琉球鄉公所投標,投標後, 黃文勳發現楊文宗前來投標二樓案,旋與洪進興、乙○○磋 商由其等以100萬元為有田公司不投標之對價。其等謀議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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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禾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納骨箱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水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多物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