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更一字,109年度,56號
KSHM,109,上更一,56,2021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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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佳鑫


選任辯護人 許駿彥 律師
陳逸軒 律師
陳志銘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放火)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7年度訴字第867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667、18668號),提
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鄭佳鑫犯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事 實
一、鄭佳鑫於民國106年9月9日13時1分許,明知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中天寶殿有廟祝在內,仍基於放火燒燬現有人 所在之建築物之犯意,以不詳方式開啟中天寶殿正殿通往內 殿之木門進入內殿後,在內殿供奉之關聖帝君神像左前方之 木製桌子上,以不詳方式、點火器具(排除使用石油類易燃 液體)引明火燃燒,因殿內建材、物品均為易燃物,火勢延 燒至全殿,除殿內物品多燒失碳化外,並致中天寶殿之鐵皮 屋頂受燒變形、內部木質隔間燒失、屋頂輕鋼架燒燬、正殿 牆面上半部局部燒穿、兩側磚牆受燒脫落等主結構燒燬、塌 陷而喪失主要功能之結果。嗣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 ,始悉上情。
二、案經該宮廟主任委員蔣賴麗鳳委託其子蔣金殿訴由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 關依本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 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是 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雖係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 關依消防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所加 以製作而移送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之文書,然因係針對具體個



案為之,尚非在其例行性之公務過程中所製作,不具備例行 性之要件,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所稱之特信性文 書要件不侔。惟火災現場原因之調查鑑定有其急迫性,符合 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特定類型之 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 式,而此種依事前概括選任或囑託所為之鑑定書面,性質上 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鑑定者無異,應屬傳聞之例外,依刑事 訴訟法第206條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依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長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名冊之 記載,有關其轄區內火災事故,係事前概括囑託高雄市消防 局為鑑定機關,有該名冊在卷可稽(見本院上訴審卷第180- 1至180-6頁),是揆之上開說明,該機關所為之火災原因調 查鑑定書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訴人即被告鄭佳鑫(下稱被告)及辯護人爭執證人即告訴 人蔣金殿蔣賴麗鳳、證人即被告之父鄭武義分別於警詢、 偵查及原審所為陳述無證據能力部分,因本判決未以上開三 位證人之各該陳述為犯罪事實認定之依據,爰不贅予論述其 證據能力。
三、另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本判決後引 之其他各項證據(含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 法則例外之證據)之證據能力,除有爭執之上開部分外,餘 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其等對於卷附上 開爭執部分以外之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既均已知其情 ,而未聲明異議,審酌除上開爭執部分已敘明如上外,其他 卷附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 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 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鄭佳鑫固坦認有於上開時間至中天寶殿並 進入內殿,且知悉該時中天寶殿內有人在之事實,惟矢口否 認有何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放 火,我進入廟內只單純是拜神明,進入內殿只是想與神明更 加親近,可能是電線走火云云;辯護人為之辯稱:本件可能 是因為電器走火的因素造成,天花板有電線,若火花掉下來 會有遺留火種,這是鑑定人王永坪在鑑定報告一再陳述的, 包括火花、煙蒂,都有可能產生火災的原因,所以本件難以 排除電器因素,而且廟內人員洪政福也陳述電線已經老舊, 被老鼠咬過,也曾經斷電,他們本來就想要維修,所以剛發 生的時候他們認為是電線走火,裡面有4座光明燈,已經有3 、4年的時間,擺在內殿的光明燈也可能是遺留火種的原因



,也不排除是香爐著火,沒有人有看到被告點火,監視器也 沒有辦法看出被告有點火的跡象,所以沒有積極證據證明被 告放火等語。惟查:
(一)有關中天寶殿內供奉之主神為何,據證人即中天寶殿廟祝 洪政福於警詢及原審明確證稱係供奉「關聖帝君」(見警 卷第7頁反面、原審卷第155頁),並有該廟照片附卷可參 (見107年度他字第388號卷〔下稱他字卷一〕第73頁),雖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107年4月26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見 他字卷一第19至127頁)及內政部消防署108年8月27日消 署調字第1080007096號函(見本院上訴卷第139至140頁) 均稱係「玄天上帝」,而屬有誤,然觀之前開鑑定書及函 文內容,就該主神所供奉位置並無違誤,僅係神祇名稱有 誤(亦即將關聖帝君誤為玄天上帝),而此種錯誤,非不 可見於對宗教不熟稔之人,並不影響火災起因之鑑定與認 定,爰由本院逕予更正,先此敘明。
(二)中天寶殿於106年9月9日13時3分許,殿內東側開始煙霧瀰 漫、發生火災,經通報消防隊搶救後,仍因火勢蔓延、延 燒全殿等情,業經原審勘驗中天寶殿廟方所裝設之監視器 錄影畫面無訛,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3至 88頁),並有上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存卷可證,且經證人洪政福、證人即本件火災鑑識人員王 永坪於偵訊及原審結證明確(洪政福部分見他字卷一第16 0至162頁、原審卷第153至174頁;王永坪部分見他字卷一 第161至164頁);又證人即廟祝洪政福於原審審理時亦陳 稱:「(問:你看到的火是從那裏竄起來?)答:從內殿 正中央」等語(見原審卷第154頁),是此部分廟宇燒燬 之事實先堪以認定。
(三)觀之前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關於中天寶殿燃燒後狀況 之勘查情形記載暨照片所示,可知在本件火災後,中天寶 殿在外部結構(含屋頂、主體結構牆)上,有:鐵皮屋頂 受燒變形、變色、內殿正面上方牆面上半部局部呈燒穿及 煙燻積碳現象、主建物東側與北側外牆鐵窗受燒變色、窗 台上方牆面受燒變色、積碳、內牆之牆面受燒脫落、變色 等狀況;而在內部重要結構上,則有隔間之木質隔板幾近 全數燒失、天花板(輕鋼架)燒燬等情(見他字卷一第35 至37頁、第73至109頁)。再酌以證人王永坪於偵查及原 審結證稱:中天寶殿的主結構,牆是磚牆,屋頂是鐵皮, 本件火災後中天寶殿主結構部分有達燒燬的結果。內部隔 間包括正殿右手邊註生娘娘與寢室辦公室的隔牆,福德 正神與販賣部、儲藏室的隔間都是木牆,上半部都有燒燬



情形;鐵皮屋頂有變形、變色氧化的現象,一般鐵皮屋經 過火災燒過後通常會重新蓋,因為其安全性或者會漏水的 問題;屋頂輕鋼架也燒燬掉落,裡面燒的比外面嚴重,因 為直接接觸火源的關係等語(見他字卷一第163頁反面、 原審卷第168至169頁)、證人洪政福於原審具結證稱:鐵 皮屋頂被烈火燒過,因為只是薄薄的鐵片,已經彎曲扭曲 變形,不堪使用;內部的隔間都是木頭的,全部都燒燬了 ;輕鋼架在屋頂上面,全部都塌下來,毀掉不堪使用了; 外磚牆部分雖然照片看起來是完整的,但還沒拆的時候, 已經有磚塊突出、參差不齊的現象,所以我們只留正面2 座拱門沒有拆除,拆除要改建時原本有要把原來的材料重 複使用,但也發現都不能用了等語(見原審卷第157至158 頁、第173至174頁),可知中天寶殿業因本件火災致其鐵 皮屋頂受燒變形、內部木質隔間燒失、屋頂輕鋼架燒燬、 磚牆受燒脫落難堪使用,是其主結構及重要組成業已燒失 或功能喪失,而達燒燬之程度,亦堪認定。
(四)被告鄭佳鑫雖否認中天寶殿本件火災係其放火所致,並以 前詞置辯,惟查:本件火災之起火原因,經鑑定人員勘查 現場狀況,並參酌目擊者洪政福所述及監視錄影器畫面所 顯示之明火竄出位置,研判「起火處」是位於中天寶殿正 殿玄天上帝(應係關聖帝君之誤)暨眾神明龕桌上東側角 落處附近(起火處見附件二所示);經進一步勘查起火處 附近燒燬殘骸及目擊證人陳述,認因現場未發現自燃性化 學物質、未發現有爐具及烹煮設備、未發現任何電線短路 熔痕,且經檢驗現場跡證結果,未檢出石油類易燃液體, 故研判自燃、煮食不慎、電氣等因素引起本件火災之可能 性均較小,再綜合現場勘驗與監視器畫面,研判本案起火 原因以「遺留火種引燃」之可能性較大,有前開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書在卷可按(見他字卷一第27至29頁)。(五)證人即鑑定人王永坪於偵查及原審證稱:就最終起火原因 ,因現場沒辦法找到確實起火的火源,故認定可能是遺留 火種造成。所謂的「遺留火種」,是指「不特定的火源」 ,因為現場所留可燃物品不可能自燃,必須要有火源的接 觸才會燃燒,就認為遺留火種的可能性較高。一般遺留火 種最常見的如煙蒂、線香、蚊香、焊接的火星等,可能遺 留在現場,之後類似氣溫所造成的火災,我們都歸類到遺 留火種所產生的火災。當然也包含明火,例如用打火機點 燃任何可燃物,丟棄在現場所造成的火災,但因為這些東 西通常都會燒失,所以無法在現場找到跡證。至於是否係 電線走火或自燃物質造成,均認為可能性較小,因為就前



者而言,沒有找到電線短路的熔痕;就後者而言,通常自 燃性化學物質如鋁、鎂、鈉、鉀等,遇到空氣或潮溼會自 然發熱形成火災,但這些東西要在實驗室或化學工廠才看 得到,除非蓄意攜帶,所以認為這些原因的可能性較小等 語(見他字卷一第161至163頁、原審卷第167至173頁)。 本院更一審審理時證人王永坪仍陳稱:「(問:就你的鑑 識經驗,本案發生火災的原因是否有可能是內殿神桌上的 淨香爐掉下來的火焰所產生?)答:可能性不高,因為從 現場的監視器畫面,雖然沒有錄到整個正殿的畫面,但是 就算是淨香爐的線圈那種東西掉下來,沒有辦法在短時間 引發火災,而且引發的機率相當低,就算是很大的煙屁股 丟在那裡,它沒有辦法在短短的40分鐘內,它要甚至2、3 個小時,甚至更長的時間才可以引發火災,從現場的畫面 ,影片相片第50頁到54頁,明確看到是短時間之內產生明 火產生濃煙,所以是線圈餘火產生的火災可能性相當低」 「(問:根據你在現場的鑑識,本件的起火點在何處?) 答:依照現場的火流、現場的碳化情形以及監視器畫面, 可以看到第51-53頁,雖然監視器沒有辦法看到正殿,但 是報告書第49頁照片50,廟祝洪先生看到正殿發生火災他 站的位置,第51頁是外面的監視器由外面往裡面拍,所拍 到的同樣50頁洪先生發現火災所站的位置,是從東側的小 側門拍過去的,洪先生馬上離開現場去找滅火器,第53張 可以看到門的左上角產生明火,明火位置是正殿神明桌東 北側的位置,第54張產生濃煙,所以那是最初引發火災之 點,跟現場的碳化、火流情形相符,所以我們研判起火處 在那裡」「(問:你剛剛說本案發生是排除電線走火?) 答:是」「(問:實務上判斷是否為電線走火,是否以你 所提出的沒有發現電線短路熔痕,是否只能用此方法判斷 ,有無可能電線走火然後一定是產生電線短路熔痕?)答 :發生短路一定會留下短路熔痕,第38頁現場照片第27、 28張,可以看到是正殿的神明桌,上面有被燒完的電線, 就是外層被燒掉的銅線,這個銅線是輕鋼架裡面的電線, 是輕鋼架燒完後掉下來的現象,現場周遭沒有辦法找出來 任何電線,只有從上面掉下來的電線,而且在電線裡面沒 有找到短路的熔跡,所以我們認為沒有發生電線短路的現 象」「最嚴重是正殿裡面神明上面的屋頂輕鋼架燒的骨架 掉下來了,甚至鐵皮屋頂也燒的變色,而且有歪曲的現象 ,那是比較嚴重的地方,左邊的註生娘娘那裡靠近正殿這 裡也比較嚴重,員工休息室比較不嚴重,所以從外圍燃燒 狀況以及火流的情形逐一縮小範圍,判斷火點的正殿靠東



側,配合監視器拍攝到的錄影畫面,所以我們認起火處在 那裡」「(問:就你多年經驗,本案發生原因,是否可能 是煙蒂造成的?)答:可能性不大,因為我調閱監視器, 火災發生之前2、3小時,沒有人進入正殿,只有被告13點 0幾分的時候進入正殿,然後他看了一下子,翻閱靠近東 側的接待室的雜誌,一下子側身消失在裡面,唯獨他進去 ,若在這2、3個小時之前都沒有其他人進入的話,有人遺 留煙屁股造成火災的相對可能性不高,就算是被告進去之 後3、5分鐘出來,遺留煙蒂在那邊大概不可能在他出去之 後3、4分鐘冒煙,煙屁股就算接觸可燃物也不太可能短時 間內產生火災」「(問:短短的幾分鐘,有什麼方法可以 將正殿燃燒掉,然後煙冒出來?)答:它不是一下子把整 個殿燒燬掉的,它是一個從可燃物著火然後慢慢燒起來, 我的報告寫的比較含蓄我是寫遺留火種,中央消防署看我 的報告分析之後,他們認為是明火的可能性較大,現場的 可燃物很多,包括神明衣服、基座底下的金紙,都是可燃 物,瞬間3-5分鐘產生火苗產生煙霧,擴大燃燒,是有明 火的存在,明火的存在可能是用打火機接觸或是用打火機 點燃可燃物然後遺留在現場所引發的現象」「(問:燃燒 時間不長卻可以造成屋毀是什麼原因?)答:我的意思是 說因為我們撲救的很快,我的報告第13頁,可以看到接報 時間是13時9分,13時10分出動,4分鐘到達現場,離開是 53分鐘,總共不到40分鐘,所以火勢很快撲熄掉了。因為 殿裡面都是可燃物,所以遇到明火的話會快速燃燒並迅速 擴大燃燒,而且格板也是木質的,輕鋼架也不是完全防火 的,所以燒得很快,影片不到1分鐘火就已經燒到門口了 」「(問:所以依照剛剛的推斷,明火的可能性較大,就 廟內的擺設,面對廟的左手邊是放的金紙的地方,依照你 的經驗那邊可燃的機率是否最高?)答:雖然那裡有堆放 金紙,但是要看那裡有無用火、電器,用的時候有無注意 到安全性,不能用擺放什麼東西來判斷危險性多高,因為 它有一定的防護措施,這不是絕對的,而且它是在西南側 ,那裡距離起火點較遠」「(問:你剛剛說的結論,你的 報告比較保守,所以說是遺留火種,中央說是明火,但是 你也認同是明火造成的可能性最高?)答:對,我認同他 這麼寫」「(起火點就是喇叭鎖裡面,但是是在通道後面 ,三尊大神明右側上方,不是通道前面?)答:對,因為 隔板不高只是防止人家進入,所以伸手進去就可以用明火 點燃,起火點就是上面三尊神明坐的位置靠東側的地方, 報告書第24頁有現場配置圖可以參酌,紅色虛線是起火處



的大概位置,藍色三角型是我採證位置,起火處是神明坐 的位置靠東側的地方」「(問:燈座是否算是可能的遺留 火種?)答:不算是,因為看到明火的位置是比較偏向神 明的位置,若是燈座起火就會是變成電線短路」「(問: 除了三尊神明、燈座以外,起火點有無東西?)答:起火 點是小神尊坐的周圍附近,靠近大神尊的東側,每個神尊 下面都有金紙,穿的衣服都是可燃物,都會燒起來,而且 神明身上衣服沒有點燈,起火處沒有其他可以成為遺留火 種的東西」「(問:淨香爐有無點燃跟起火點有無關係? )答:沒有關係,因為跟起火處隔了一個走道」「(問: 所以與起火處最有可能的可燃物就是神明的衣服、金紙? )答:對,但是可燃物不會自燃,必須要熱能、溫度或是 明火的接觸才會燒起來」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第162至1 80頁)。是依鑑定人王永坪之前開陳述,是起火點是喇叭 鎖裡面,通道後面,三尊大神明右側上方,也不是通道前 面,從通道伸手進去就可以用明火點燃,起火點就是上面 三尊神明坐的位置靠東側的地方,每個神尊下面都有金紙 ,穿的衣服都是可燃物,都會燒起來,而且神明座附近沒 有點燈,起火處沒有其他可以成為遺留火種的東西,該處 也無電線,淨香爐跟起火點也沒有關係,因為跟起火處隔 了一個走道,是三尊神明坐的位置附近用明火點燃,且約 只有3分鐘就火勢衝起,應是明火之人為因素所致。(六)經本院上訴審將本案送請內政部消防署詢問疑義,該署覆 以:①依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附火災現場照片及 監視器拍攝火災初期煙霧影像(照片編號54),佐以火災 發生時目擊者洪政福於談話筆錄陳述火災由正殿正中間已 著火燃燒之情形(火災為動態過程,發現時間係屬火勢已 有延燒、擴大之情形)綜合研判,以起火戶高雄市○○區○○ 路000號正殿玄天上帝(應係關聖帝君之誤)暨眾神明龕 桌上東側角落處附近為起火處並無疑義。②參酌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書起火處之照片等資料,依起火現場清理、復原 之情形,現場並未發現電線相關之證物,故亦無電線老舊 、斷裂等非人為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③依消防局火災 原因調查鑑定書照片編號27至編號37呈現正殿玄天上帝( 應係關聖帝君之誤)暨眾神明龕桌上之碳化情形,並無遺 留火種會呈現之深層碳化之燃燒型態,經參酌消防局108 年7月29日以高市消防調字第10833251800號函復及承辦人 於出庭作證之資料,補充說明所稱之遺留火種係包括明火 類型等資料;本案起火處於無外來火源之情形下不會燃燒 ,起火處亦無深層碳化燒損之形態,佐以監視器影像出現



煙霧之時間間距,研判本案起火原因應以明火引燃可燃物 而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等語,有該署108年8月27日消署 調字第1080007096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上訴審卷第139 至140頁)等節。再審酌起火處係處於中天寶殿內殿,非 煮食之處,亦非自燃性化學物質一般會置放之地點,現場 勘查亦找無電線燒熔痕跡之情,是足認本案起火原因應係 以明火引燃可燃物而引起火災。
(七)本案火災之起火點位於中天寶殿內殿關聖帝君暨眾神明龕 桌上東側角落處,有如前述,該處有隔間及木門與外部之 供桌、香爐相隔(詳附件二所示)。再依證人洪政福於偵 查及原審審理時所證:起火處之龕桌上是擺放神明,另有 1個淨香爐,就是小的金爐,但那個一般是不點的,只有 外地神明要來進香或工作人員進去打掃才會點香,就是在 我們男性工作人員進去整理時,會給神明點個淨香,然後 吸一吸,是粉末狀的香灰,放在香爐裡面,平常只會剩下 香灰,偶爾會點個3炷香,但點香都是我們人員在的時候 。在案發時間沒有點香,案發當天也沒有工作人員進去打 掃點香,因為我們沒有每天都要進去整理。那個地方是內 殿,一般信徒不能進去,所以我們才會隔間,木門也有上 鎖,鑰匙只有我和男性工作人員有等語〔見他一卷第159頁 反面至第161頁反面、原審卷第158至163頁〕。可知起火點 附近,除該淨香爐外,實無其他可能遺留火種之物。而該 淨香爐所燃之香,亦非一般線香,而是粉末狀之末香(香 粉),係以灑放在香爐內點燃為之,會接觸到外在可燃物 進而引起明火燃燒之可能性已極低,又淨香爐與後面神龕 桌隔了一個走道,整個稱為內殿,所以縱使淨香爐有點香 粉,亦不可能隔了走道,引起走道後面之神桌上,神像東 側角落處有明火的起火點,而與該淨香爐有關;況該淨香 爐並非每天燃香,在案發當日並未點燃,亦經證人洪政福 證述如前(見原審卷第159、160頁),故本案火災肇因, 實難認係該淨香爐所殘留未燃盡之香灰意外點燃所致。又 證人洪政福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亦陳稱:「(問:淨香爐 在什麼情形會被點燃?)答:只有廟裡面的工作人員可以 點燃,例如神明生日,有特別節日時」「(問:平常拜拜 的時候?)答:只有插香在外殿的香爐」「問:你之前說 廟裡面有一位男性清潔工,有廟內殿的鑰匙,打掃內殿的 時候會一併把淨香爐點燃?)答:他只是點外面的,內殿 只有我們廟裡面工作人員才可以進去」「(問:請求提示 證人在108年3月20日一審審判筆錄第12頁,檢察官問你剛 剛說香爐中午時間沒有點燃,供香爐大概什麼時候會點燃



,證人回答說只要是工作人員而且是男性有進去打掃才可 以點燃?)答:清潔工每天要負責敬茶,他不可以到內殿 點香,只有工作人員才可以點」「(問:所以點淨香爐限 於工作人員?)答:對」「(問:廟裡面的工作人員有何 人?)答:沒有幾個人,就是蔣金殿他們兄弟二人,我只 有負責敬茶,我不是工作人員,我不能點,清潔工也不能 點,他媽媽也沒有負責這些工作。內殿的淨香爐只有他們 二個兄弟可以點而已」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第171、172 頁),因當日106年國曆9月9日並無祭拜神明儀式,也無 眾多信徒來集,並非神明生日,也非特殊節日,又可以點 淨香爐之蔣金殿兄弟二人也不在場,是證人洪政福於原審 證稱「龕桌上是擺放神明、1個淨香爐,就是小的金爐, 但那個一般是不點的,只有外地神明要來進香或工作人員 進去打掃才會點香等語,是該內殿之淨香爐並非每天燃香 ,在案發當日並未點燃等語(見原審卷第159、160頁), 是亦排除內殿神龕內之淨香爐著火。又本院更一審審理時 為究明起火點與淨香爐究有無關係亦曾訊問:起火點就是 喇叭鎖裡面,但是是在通道後面,三尊大神明右側上方, 不是通道前面?等情,證人王永坪明確證稱:「對,起火 點就是上面三尊神明坐的位置靠東側的地方,報告書第24 頁有現場配置圖可以參酌,紅色虛線是起火處的大概位置 等語(見本院更一卷第180頁),參酌證人洪政福於本院 更一審審理時證稱:(淨香爐部分是放在內殿走道前面的供 桌上面...除了淨香爐還有小香爐有無其他東西?)沒有, 因為那個供桌不大;(供桌的作用為何?)因為神尊上面沒有 地方可以放了等語,可知起火點為附件紅色虛線圓圈範圍 ,淨香爐則擺放在附件螢光橘線之供桌上,二處之間相隔 一個走道,且證人王永坪於本院更一審審理時證稱:(淨香 爐有無點燃跟起火點有無關係?)沒有關係,因為跟起火處 隔了一個走道等語明確(見本院更一卷第180頁),是亦 排除內殿神龕內之淨香爐著火,本件起火處之中天寶殿內 殿龕桌,外與可能存有未燃盡火源之供桌、香爐均有一段 距離,且有隔間及木門相隔;雖證人洪政福於原審審理時 證稱(你看到的起火點?)是在內殿主神關聖帝君的前方桌 上(即附件畫螢光橘線處),(起火點的桌上平常擺放何東 西?)淨香爐等語;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起火點是淨香爐之類 的等語,然與監視錄影畫面顯示明火明顯由正殿玄天上帝 暨眾神明龕桌東側角落處(即附件畫紅色虛線處)附近開始 燃燒一節不符(見鑑定書第8頁、卷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又並見本判決所附件被告鄭佳鑫進入廟內之內殿,



至離去內殿才3分鐘(12:58進內殿,13:01走出內殿) ,再5分鐘桌東側角見明火之火起(見本判決所附彩色照 片,即編號43至54號照片,52號照片13:06見明火) ,足 見證人洪政福上開所陳應係誤記。因該淨香爐跟起火處隔 了一個走道,且該淨香爐一般係在爐內灑放末香,不易與 其他可燃物接觸,且是日並未燃香,淨香爐附近之龕桌、 神像、各式神器等物又不會自燃、或產生高溫以引燃香爐 內末香,自難認本案火災起因,係由於該處留有足以引發 本案火災之火源而意外點燃。又證人洪政福於本院更一審 審理時陳稱:「(檢察官問:106年9月9日這一天有點淨 香爐嗎?)沒有。(檢察官問:可以點淨香爐就只有蔣金 殿兄弟,而當天起火之前沒有點淨香爐?)對。(檢察官 問:最後一次點淨香爐是什麼時候?)我沒有印象,我確 定9月9日沒有點,因為那時候沒有特殊慶典。(檢察官問 :火災發生之後,你第一件事情是打119,你沒有做滅火 ,但是我們生活地方發生火災,通常第一時間會要滅火, 為何當時你不試著滅火?)因為火已經很大了,來不及救 了。」(上更一卷P174-175);又證人蔣金殿於本院更一 審審理時陳稱:「(審判長問:到底當時內殿有鑰匙的人 是誰?)是我們廟的工作人員,例如我跟我哥哥,女生不 行,一般我們不會進去,只有初一十五這種大日子。(審 判長問:所以廟祝沒有鑰匙?)沒有。(審判長問:為何 廟祝洪政福有時候講說他沒有鑰匙不能進去,有時候又講 說只有他跟另外一名男性工作人員有鑰匙?)因為要清潔 地板的時候才會用鑰匙打開讓他們進去。(審判長問:但 是為何廟祝說他也有?)因為鑰匙放在廟祝那裡,我們兄 弟才可以使用,因為有時候要清潔地板。(審判長問:所 以清潔人員要廟祝開才會去清潔?)對。(審判長問:敬 茶的時候?)我們會在外面敬茶,內殿的比較不會更換。 (審判長問:你有無火災前在內殿龕桌上近一點的擺飾照 片?)沒有。(審判長問:火災那一天,就你知道的,你 或你哥哥或是其他人有無進去內殿點香?)就我知道都沒 有」等語(上更一卷P342-344),是當日並無廟內工作人 員到淨香爐點香,當日監視器也無拍到其他廟內工作人員 在場之照片,已可排除當天有其他廟內工作人員在場點香 ,是已可排除淨香爐為起火點,該引燃之明火係由人為所 故意引發,並非意外造成,殆可認定。至證人洪政福於消 防局談話筆錄固稱,起火當下伊初步懷疑是電線走火等語 (見他字卷一第53頁),惟其亦稱其並不知起火原因,且 中天寶殿最近用電並無異常情形等語(見同上頁碼),足



見證人洪政福之前在消防局所述,僅係其個人臆測之詞, 無可採為事實認定之依據。
(八)中天寶殿內殿雖因無監視器,以致未能錄得被告於該內殿 中之行跡,惟綜合下列諸情,應認本案火災係被告放火造 成:
⑴依據原審上開中天寶殿監視器畫面勘驗筆錄可知,本件係在1 06年9月9日13時5分35秒時,從監視器2-2(裝設於中天寶殿 中庭天公爐)可看出右上方(即東側)殿內有煙霧瀰漫之情 形(見原審卷第88頁、前卷附件一第5頁),而在該時點之 前,有將近20分鐘之時間,中天寶殿正殿內之民眾,除被告 外並無他人(見原審卷第83至84頁、附件一第3至4頁監視器 翻拍擷圖)。
⑵觀諸被告當日在中天寶殿內之行跡:
①被告於當日12時22分許騎乘機車至中天寶殿後,即進入中天 寶殿正殿。該時正殿內尚有一對夫妻帶著小孩在殿內參拜, 被告空手進入殿中後,未點香、亦未購買金紙供品,僅行三 鞠躬禮,隨即於12時23分許離開正殿(見原審勘驗筆錄1中 監視錄影器3-1之勘驗結果,原審卷第84頁)。 ②承上,被告離開正殿後仍持續滯留中天寶殿,來回徘徊,直 至12時55分許,被告再走至其機車處,此時被告不僅戴起了 原未戴上之口罩,並自機車置物箱拿出側背包背上後,第二 次進入中天寶殿正殿內(見附件一第2頁)。
③承上,被告第二次進入中天寶殿正殿時,該時殿內已無民眾 在內參拜,被告於進入正殿後未再為其他參拜行為,亦未見 其從側背包中有拿出供品、線香等參拜物品,僅是在殿內右 側(即東側)處來回走動,手並伸入其所背之側背包中翻動 ,未行抽籤卻2次拉開放有籤詩之木箱抽屜並注意身側動靜 ,來回逡巡,直至12時58分許被告進入正殿東側深處(即進 入內殿之木門方向)而消失在監視器畫面中(見附件一第3 至5頁及附件二之路線圖)。
④承上,直至13時1分許,始看到被告返回正殿之監視器畫面中 ,在短短近10秒之時間,即一路快步走出殿外直至中庭,迅 速騎上機車離開(見附件一第4至5頁)
⑤承上,在被告離開後不到5分鐘,中天寶殿正殿內即經拍到開 始有煙霧,繼而煙霧瀰漫,之後明火延燒(見附件一第5頁 ,並見本判決所附件被告鄭佳鑫進入廟內至離去,僅8分鐘 內而明火已起過程之彩色照片,即編號43至54號照片)。 ⑥又被告案發當日曾進入中天寶殿起火處所在之內殿一節,業 經被告鄭佳鑫自陳在卷(見他字卷一第139頁、原審卷第180 頁);而依上開勘驗筆錄,被告進入該內殿之時間約在12時



58分許至13時1分許,亦即起火前3分鐘之間,該時前後再無 他人進入內殿。而內殿並非一般信徒可進入之參拜處所,通 往內殿之木門亦有上鎖,亦經證人洪政福證述如前。再者, 被告於該日案發前曾在中天寶殿殿外抽菸,亦有原審上開勘 驗筆錄可稽(見原審卷第83頁、附件一第2頁),並據被告 自承在卷(見原審卷第57頁),足見被告當日確持有足以點 燃香菸之點火器具。則綜觀被告鄭佳鑫於案發當日與一般信 徒參拜方式迥異之舉止(已參拜後,戴上口罩、揹背包再度 進入正殿,卻未見再行參拜之舉止,反流連不去,並特意進 入一般信徒不會也不可進入且適為本件起火處之內殿)、持 有可點火之工具、其進入起火點所在之內殿之時間恰為起火 前3分鐘,該時前後無人出入該處、被告離開內殿外迅即離 開中天寶殿等一切情狀,可認本案之火災應確係被告放火所 致。
(九)本案火災亦排除天花板電線走火、神明燈電線走火、菸蒂 未熄等微小火源,證人王永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次火 災現場並未發現短路熔痕;(【點燈的塔型】燈座是否算是 可能的遺留火種?)不算是,因為看到明火的位置是比較偏 向神明的位置,若是燈座起火就會是變成電線短路等語( 見本院更一審卷第163、177頁),再參諸卷附本案火災後 之現場照片(系爭鑑定書第42頁照片35),現場除因火災導 致輕鋼架燒毀,導致天花板的電線下垂外,並未於現場周 遭發現任何電線,而輕鋼架天花板距起火點亦有一段距離 ,故火災原因可排除天花板或神明塔型燈座電線走火所致 。又證人王永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辯護人問:請你確定 就你多年經驗,本案發生原因,是否可能是菸蒂造成的?) 可能性不大,因為調閱監視器,火災發生之前2、3小時, 沒有人進入正殿,若在這2、3小時之前都沒有其他人進入 的話,有人遺留菸屁股造成火災的相對可能性不高。就算 是被告進去之後3、5分鐘出來,遺留菸蒂在那邊大概不可 能在他出去之後3、4分鐘冒煙,菸屁股就算接觸可燃物也 不太可能短時間內產生火災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第165 頁),故也可排除是有人遺留未熄滅之菸蒂導致。(十)起火時廟祝洪政福正於正殿東北側房間內休息(位置參附 件二),業據證人洪政福於偵查及原審結證明確(見他字 卷一第159頁反面、原審卷第154頁);被告鄭佳鑫亦自陳 :之前曾去中天寶殿拜拜過數次,知悉中天寶殿有廟祝在 ,一般廟開放時候,廟祝都會在那邊等語(見原審卷第77 頁),可知被告進入廟內時,對於中天寶殿係內有人所在 之建築物一事,確有認識,其仍執意為放火行為,主觀上



確係基於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之直接故意甚明。(十一)被告鄭佳鑫雖辯稱:伊進入內殿只為與神明親近等語。 然被告前已參拜過,且內殿並非一般信徒可擅自進入之 處所,中天寶殿殿方更設立上鎖之木門讓內殿與正殿隔 絕,均如上述,被告若為一般信眾,自不會干冒大不韙 而妄自進入,是被告此部分核與常情不符,無足為採。 又上訴審時辯護人雖提出其所稱擷取自騰訊網站之影片 一段,用以證明電線短路未必會造成熔痕。然經本院上 訴審當庭勘驗結果,僅見影片係針對一臺電風扇拍攝, 突然一聲爆炸後,該電風扇即自馬達處起火燃燒,終至 明火向風扇底座延燒,進而燒燬整臺風扇,有本院108 年11月13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含擷圖,見本院上訴審 卷第218頁、第235至238頁)。而觀之該拍攝手法,該 影片難疑非係人為特意安排拍攝,否則豈有特意僅針對 該電風扇拍攝之理?縱認非人為特意安排,由該起火及 延燒過程均未波及電線及電源插座以觀,亦無從認與辯 護人本案主張之待證事實有何關聯,是無從據之為被告 有利之認定。
    綜上所述,本案現場火災僅被告於起火前約10分鐘有再 次進入起火點附近,第二次待了5-6分鐘後離開(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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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