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上易字第1號
聲請人 袁瑞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袁倫勝、袁秋蓮、袁糖粸、陳秀貞、金元
鐘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審判決係以證人朱致杰、林振德於另案偵 查中之證述作為認定臺東縣○○鎮○○路00號房地是否屬於 本件遺產之重要依據,惟朱致杰、林振德於另案偵查中之證 述與事實不符,伊已向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對該2人提起刑 事偽證告訴,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裁定 停止本件訴訟程云云。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 ,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 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且所稱犯罪 嫌疑,亦以刑事法院認被告有犯罪之嫌疑者而言,非謂當事 人料想其有犯罪嫌疑而未經提起刑事訴訟,即可裁定停止民 事訴訟程序(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916號裁定參照)。三、查聲請人有向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對朱致杰、林振德提起刑 事偽證告訴乙節,固據聲請人提出刑事告訴狀為憑(見本院 卷第314頁至第372頁)。惟該等案件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 認上開2人所為均不該當偽證罪,而均為不起訴處分等情, 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44號、第2645號不 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核非刑事法院認定朱致杰、林振德有 何犯罪之嫌疑。依上開說明,自非屬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 定得裁定停止訴訟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