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侵上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文財
指定辯護人 鄭道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
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4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馬文財(下稱被告)明知告訴人0000-0 00000(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告訴人)為重度智能障礙之心 智缺陷女子,趁告訴人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4日凌晨某 時徒步至其位在○○縣○○鄉之住處(地址詳卷,下稱被告 住處)喝酒聊天後,進入其房間躺在床上欲睡之際,基於強 制性交之犯意,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強行先將告訴人衣物脫 去,強行親吻告訴人嘴巴、胸部及下體,隨後強行將生殖器 插入告訴人之生殖器內,過程中告訴人告以:不要再這樣了 等語,拒絕發生性行為,惟被告為滿足性慾不予理會,持續 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對之強制性交1次得逞,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等語。二、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係以:㈠被告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㈡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㈢ 告訴人之身心狀況資料即身心障礙證明。㈣臺北榮民總醫院 玉里分院(下稱榮總玉里分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 斷書(下稱系爭診斷書)。㈤告訴人所繪製被告住處房間之 地點及位置圖(下稱系爭位置圖)、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㈥○○縣警察局○○分局107年8月16日鳳警偵字第OOOOOO OOOO號函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警局)鑑定 書(下稱系爭鑑定書)等資為依據。
三、訊據被告固坦承明知告訴人有智能障礙,且告訴人有於107 年3月4日凌晨至其住處飲酒聊天之事實,惟堅持否認有何加 重強制性交犯行,辯稱:並無起訴之犯行等語;辯護人則以 :依告訴人內褲褲底、外陰部、陰道深部及胸部左右兩側之 檢體送鑑結果,皆無被告之Y染色體DNA甲STR型別,如被告有 起訴書所載之犯行,不可能沒有被告所遺留之Y染色體DNA甲S TR型別。且告訴人陳述內容與客觀經驗法則不符,應有補強
證據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而告訴人陳稱案發當時精神很累 ,且有飲酒,3月3日晚間有吃精神科的藥,醫師說藥裡面也 有安眠藥。依告訴人所述,早在案發前,就曾遭被告在被告 住處性侵害,如其所述為真,告訴人竟主動前往被告住處聊 天飲酒,與一般經驗法則不符。依上,實難僅以告訴人單一 指述而認定被告有起訴之犯行等語置辯。
四、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7年3月3日晚間在我二 姊家作客,後因二姊不耐煩,所以我就走出來,沿往馬遠的 路上一直走,本來想要去○○朋友家拿衣服,結果發現沒有 人在家,我到被告家敲門,被告就來幫我開門,後來就跟被 告開始聊天喝酒,遭被告性侵約2至3次,第1次忘記是什麼 時候,這次就在107年3月4日凌晨,跟被告喝酒喝完後,被 告就叫我先去房間睡覺,我進去被告房間躺上床睡覺,被告 就脫他自己的衣服,全身脫光後,就幫我脫全身的衣服,因 為我一整天都沒有睡覺很累,也沒有力氣叫被告不要脫衣服 ,然後被告就開始親我嘴巴、胸部及私處,後來被告就把生 殖器插入我的生殖器內,我就跟被告說「不要再這樣了,我 身體有點壓力很累,想先睡覺」,我不知道要怎麼推開他, 被告沒有使用保險套,我覺得被告應該有射精,因為我覺得 下體有濕濕的,時間經過多久我忘記了,後來我們就短暫的 睡覺,我看到天微亮就要回去了,被告就跟我說要給我名產 帶回家,我跟被告說不行,家裡有點事要回家,後來被告就 帶著我到處走,又帶我回他家,被告說要去工作,我覺得很 累想去休息,就走進去房間,在被告家中的田嘉欽(已死亡 )跟著進去房間內,對我性侵害後,我睡一下,在同日白天 自己走路離開等語(警卷第47甲59頁);其於偵查中結證稱 :「(問:107年3月3日晚上至4日凌晨間,是否自行前往馬 文財位於○○鄉○○OOO號家中與他喝酒?)沒有」、「( 問:今年107年3月某一天,馬文財有無酒後趁你要進入房間 睡覺時,將你衣物脫去,親吻你嘴巴、胸部、下體〈尿尿地 方及月經會來的地方〉?)有」、「(問:馬文財有無經過 你同意,才親吻你嘴巴、胸部、下體〈尿尿地方及月經會來 的地方〉?)沒有」、「(問:後來馬文財進入房間後,有 無再將生殖器〈尿尿地方、小鳥〉進入你尿尿地方,違反你 的意願,對你為強制性交,發生性行為?)(點頭)有」、 「(問:你有無同意他把他尿尿地方放入你尿尿地方發生性 行為嗎?)答:沒有」、「(問:是否知道性行為的意思? )(未答)」、「(問:是否知道強姦、強暴、一般人說打 砲的意思?)知道」、「(問:請說明是何意思?)就是男
女上床的意思」、「(問:知道上床是發生什麼事?)男生 女生就做那個動作,女生在下面,男生在上面,男生把他的 下體放到女生的下面」、「(問:男生的下體有進去女生的 下面嗎?你說的下面是指女生尿尿的地方還是月經來的地方 ?)有啊。是那個地方。」、「(問:知道月經的意思嗎? )知道。從女生的陰道」、「(問:107年3月4日凌晨,馬 文財有無在房間裡,把他的生殖器即小鳥,放入你陰道裡面 ?)有」、「(問:你其間有無向他說:『不要再這樣了』 ,你身體有點壓力,很累想睡覺等語拒絕?)有」、「(問 :馬文財不理會你跟他說不要這樣,還是違反你的意願〈意 思〉,將生殖器放入你陰道裡,對你強制性交1次得逞?) 嗯,有」、「(問:你講的嗯是指有的意思嗎?)對」、「 (問:馬文財沒有經過你同意,將他的生殖器放入你陰道裡 有幾次?)不止一次」、「(問:是否知道其他次數的時間 、地點?)(未答)」等語(偵卷第115甲116頁) ㈡107年3月4日採集告訴人右胸棉棒、左胸棉棒、內褲褲底內 側斑跡、外陰部棉棒、陰道深部棉棒檢體送請刑警局鑑定結 果為:⒈其右胸棉棒、左胸棉棒檢出同一男性體染色體DNA甲 STR主要型別、男性Y染色體DNA甲STR型別,均與同案被告江 振榮(下稱江振榮,已於110年9月3日死亡,另為不受理判 決)相符;⒉其內褲褲底內側斑跡精子細胞層(主要型別) 、外陰部棉棒精子細胞層(主要型別)檢出同一男性體染色 體DNA甲STR型別,與被告、江振榮體染色體DNA甲STR型別均不 同,可排除來自被告,檢出之男性Y染色體DNA甲STR型別亦與 被告、江振榮男性Y染色體DNA甲STR型別不同;⒊其陰道深部 棉棒精子細胞層體染色體DNA甲STR型別檢測結果為混合型, 可排除混有被告、江振榮之DNA,檢出之男性Y染色體DNA甲ST R型別與被告、江振榮男性Y染色體DNA甲STR型別亦不同等情 ,有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原審彌封卷第19頁)、○ ○縣警察局○○分局107年8月16日鳳警偵字第OOOOOOOOOO號 函送系爭鑑定書在卷可稽(偵卷第87甲94頁)。核與告訴人 上開所為被告於107年3月4日有親吻其胸部,及對其強制性 交時未戴保險套並有射精之證述不符,是告訴人上開所為不 利於被告之證述,尚難遽以採信。
㈢告訴人於107年3月4日至榮總○○分院驗傷診斷結果,其處 女膜3、9點方向有舊裂傷之情,固有系爭診斷書附卷足憑( 原審彌封卷第23甲27頁),然依系爭鑑定書可知,告訴人之 棉棒檢體檢出之男性Y染色體DNA甲STR型別,或與江振榮相符 或與某一不詳之男子相符,在告訴人有與被告以外之男子性 交之情形下,無從執此逕為告訴人處女膜舊裂傷之原因係被
告對其為強制性交行為所致之認定。至於告訴人身心狀況資 料即身心障礙證明、告訴人繪製之系爭位置圖及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只能證明告訴人係重度智能障礙者、知悉被告 住處房間之相關位置及認識被告等客觀事實而已,無從證明 被告對告訴人有強制性交之行為甚明。
㈣證人陳怡蓁即被告警詢筆錄之詢問者於原審結證稱:被告製 作警詢筆錄時,問他問題時需要重複很多次他才能完整回答 ,當時知道被告是原住民,我有問他是否聽得懂國語,在我 詢問過中他沒有說需要翻譯,我有盡我的能力解釋給他聽等 語(原審卷一第227甲228頁)。且被告於警詢時就證人陳怡 蓁詢問性侵告訴人之相關問題時,有前後回答反覆不一及諸 多答非所問之情形,負責詢問者於詢問過程中因而產生被告 是否有聽懂問題之疑問,此經原審勘驗被告警詢光碟屬實, 製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原審卷二第144甲189頁),核與被 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所為:當天警察問我的時候,我還不是很 清醒,我前一天有喝酒,對警察問的有些事情我不是很清楚 ,就會亂講話等語(原審卷二第189頁)之供述相符。又被 告於案發當天尚有與告訴人一起喝酒一節,業據證人即告訴 人證述如前。則被告在有飲酒且無母語之通譯者在場協助之 情形下,接受警方詢問時是否清楚提問者之問題,實有疑問 。另被告於偵訊時就有無對告訴人強制性交一事,忽而承認 、忽而否認、忽而說忘記了、忽而否認發生性行為,此觀偵 訊筆錄即明(偵卷第74甲75頁)。更何況,被告於警詢及偵 訊坦承性侵告訴人之供述,實與上開告訴人胸部、內褲褲底 及陰道棉棒等檢體之鑑定結果不符。從而,尚難僅以被告於 警詢及偵訊所為無法證明與事實相符之自白,作為判決被告 有罪之唯一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 說服本院形成被告確有加重強制性交犯行之心證。此外,復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加重強制性 交犯行,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 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核 無不合,檢察官以被告對告訴人為強制性交之犯行業經告訴 人證述明確,被告於偵查中亦坦承犯行為由,提起上訴,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美秀提起公訴及上訴,檢察官黃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得上訴。
檢察官如提起上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限制以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及違背判例為由方得上訴。如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附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