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家和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闕言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295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許家和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家和(下稱被告)係○○縣○○市○ ○路000號房屋(下稱180號)之所有權人且住居在此,其本 應注意定期檢修電源線路,以防免發生火災,而依當時情形 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民國106年5月23日上 午5時49分許,因180號2樓東南側與○○縣○○市○○路000 號(下稱178號)2樓西南側共用隔間牆南側電源插座位置附 近處所,電源線絕緣被覆絕緣劣質化或破損,電源線因自身 短路火花引起被覆起燃,再引燃至周遭可燃物,並延燒告訴 人林凭翰(下稱告訴人)所居住之178號,火勢竄延造成178 號屋內物品部份燒燬,致生公共危險,其餘部分僅受煙燻黑 ,另造成告訴人於奔逃過程受有雙腳第2度燒燙傷之傷害, 幸經臺東縣消防局(下稱消防局)據報前往滅火後,未使 178號構成之重要部分達喪失主要效用之程度,因認被告涉 有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之物及同法第284條 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 人、吳宣德(86年為180號重新配線之水電人員)、莊文旭 、鄭芳俊(以上2人均為消防局人員)、蔡貞芳(被告之母 )等人之證述,及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下稱消防局 鑑定書)、消防局106年10月18日消調字第OOOOOOOOOO號函 、消防局108年12月3日消調字第OOOOOOOOOO號函、台北市電 器商業同業公會107年10月5日(107)北電全會字第OOOO號 函、臺東馬偕紀念醫院(下稱馬偕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扣案 之電源線(證物1)之鑑定結果等資為依據。訊據被告固坦
承為180號之所有人及使用人,惟堅詞否認有何過失,辯稱 :180號非起火戶等語,辯護人則以:㈠消防局鑑定書有刻 意朝向「認定180號為起火點」之方向製作,且有諸多程序 上之瑕疵而未顯公允:⒈消防局認178號與180號之中隔線位 置偏離實際位置達38公分,以致認定2戶隔間牆為起火處, 惟依2戶實際隔間牆位置,隔間牆並非燒失最嚴重之區域。 ⒉消防局繪製本件火場平面圖時,省略亦可能為火災因子之 物件與大型電器,諸如未慮及178號實際使用9條延長線及忽 視調查冷氣機與冰箱等,導致火流方向判斷與事實不符。 ㈡消防局為本件火場調查之程序,有諸多違反規定之情況, 證人鄭芳俊、莊文旭之證述亦未顯公允:⒈未詳加調查178 號屋內有2組電源迴路及延長線使用狀況或大型家電之使用 、燒失情況。⒉證人鄭芳俊證稱:平面圖上無列之物品均與 本案無關等語,然實際上178號屋內有足以影響火勢、火流 之拱門隔牆、插座、冷氣機與冰箱。且證人鄭芳俊、莊文旭 均稱178號之冷氣機電源線係遭扯斷而非受燒,電視比冷氣 機先燒,與實際情形不符。如將上開情況列入考慮,應足得 出火流方向係由東向西,即自178號延燒至180號。中央警察 大學(下稱警大)亦認178號房屋現場容有其他電器因素、 微小火源可調查。據被告所知,上開2戶均建於52年,位於1 78號客廳北面東側牆面上之插座內配置之電線,係從1樓接 上來並直接配置於牆面,並無經過電器箱之安全開關。且從 告訴人另案提出之民事求償明細中,告訴人稱178號屋內有9 條延長線,足認178號平日之電器使用,因插座不足而仰賴 延長線供電,可能因延長線短路而無法以安全開關斷電而失 火。消防局固稱「電器箱有跳脫」,而排除178號電器短路 之失火因素,然考慮178號上開電線未經過電器箱之配置情 況,應認消防局之認定有誤等語置辯。
三、經查:
㈠被告係180號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該屋於86年間有重新裝 潢配線,106年5月23日上午5時49分許,180號2樓及178號2 樓因發生火災造成屋內之物品部分燒燬,住在178號之告訴 人因踩到受燒掉落之天花板,受有雙腳第2度燒燙傷約佔總 體面積2%之傷害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蔡貞芳、林基豐(最早發現火災之報案者)、吳宣德 之證述相符,並有馬偕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此部分之 事實,堪以認定。
㈡消防局鑑定書之鑑定結論認起火戶為180號,最先起火處為 178號2樓西南側與180號2樓東南側共用隔間牆靠南側電源插 座處所附近,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起燃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
大,有消防局鑑定書(警卷第16頁以下)附卷可稽。其理由 如下:
起火戶之研判:
⒈據燃燒後178號、180號、○○縣○○市○○路000號(下稱 182號)外觀受燒情形之狀況,俯瞰建築物屋頂可看出180號 2樓鐵皮屋頂受燒變色最為嚴重,而182號3樓東側鐵皮外牆 僅靠180號2樓屋頂西側屋脊位置有受燒變色情形,研判煙及 熱係由180號2樓屋頂西側屋脊位置向上竄燒所致。 ⒉據燃燒後182號1-3樓內部受燒情形之狀況,182號1、2樓內 部均無受燒燻黑情形,而3樓亦僅東側走道靠180號2樓屋頂 西側屋脊位置內側木板裝潢牆壁有受燒碳化情形,研判煙及 熱係由3樓外側向內側傳導所致,故研判182號為延燒戶。 ⒊據燃燒後180號1-2樓內部受燒情形之狀況,180號1樓無受燒 燻黑情形,2樓北側臥室3及走道大部份受煙燻黑、臥室2靠 南側天花板受燒失且碳化嚴重,靠北側尚殘留部份天花板, 四周牆壁亦以靠南側受燒失破化嚴重;臥室1西側走道靠南 側天花板及牆壁受燒穿(失)碳化,臥室1東側及西側牆壁 以靠南側上半部有受燒失情形,南側之牆壁則完全燒穿僅殘 留碳化龜裂較深之骨架,研判火流係由2樓南側往北側方向 延燒;另觀察2樓南側客廳天花板及屋頂受燒情形發現,南 側客廳之天花板大部份燒失僅殘留西南側角落骨架殘骸;觀 察南側客廳四周牆壁受燒情形亦發現除東側與178號2樓共用 隔間牆受燒失外,客廳北側牆壁上半部受燒碳化燒細龜裂情 形明顯較下半部嚴重且以靠東側較西側嚴重,南側牆壁及隔 音窗鋁框以靠共用隔間牆東南側位置之水泥受燒變白剝落、 窗框燒熔彎曲變形及窗簾鐵條受燒彎曲最為嚴重,研判火流 係由180號2樓客廳東側共用隔間牆東南側附近位置往上方及 四周方向延燒。
⒋據燃燒後178號1-2樓內部受燒情形之狀況,178號1樓無受燒 燻黑情形,2樓北側臥室3及廚房均呈燻黑狀,臥室2及臥室1 天花板燒失僅殘留骨架,臥室1及臥室2之木板牆壁大部份呈 上半部燒失,東側走道之天花板亦以靠南側有受燒失情形, 2樓南側客廳之天花板則全部燒失,顯示178號2樓天花板上 方燃燒受熱較下方強烈外,研判火流係由南側往北方向延燒 ;另觀察南側客廳四周牆壁受燒情形亦發現,除西側與180 號2樓共用隔間牆受燒失外,客廳北側牆壁靠西側上半部受 燒失情形較東側嚴重,南側牆壁亦以靠西側中間共用隔間牆 東南側水泥受燒變白剝落、鋁製窗框受燒熔、木製窗框受燒 碳化龜裂情形較為嚴重,研判火流係由共用隔間牆南側附近 位置往上方及東側方向延燒。
⒌觀察比較180號2樓南側客廳及178號2樓南側客廳上方鐵皮屋 頂、人字樑、橫樑以及屋頂木材襯板、襯條受燒後情形發現 ,180號2樓南側客廳鐵皮屋頂受燒變色、人字樑、橫樑、屋 頂木材襯板及襯條受燒失(細)碳化龜裂情形,均以靠共用 隔間牆南側上方位置附近較為嚴重,橫樑受燒碳化龜裂及木 板襯條燒失(細)情形除南側較顯嚴重外又亦以靠共用隔間 牆上方屋脊處最為嚴重,顯示煙及熱於南側燃燒後,有往兩 戶中間共用隔間牆上戶屋脊處蓄積燃燒並向四周擴大燃燒情 形;而178號2樓南側客廳屋頂人字樑、橫樑(經勘查178號2 樓南側客廳屋頂無舖設木材襯板及襯條)除以南側燒細碳化 較北側嚴重外,178號2樓西側共用隔間牆上方位置受燒情形 又明顯較東側嚴重,顯示180號2樓南側客廳共用隔間牆南側 位置附近燃燒受熱程度最為強烈及持久。
⒍綜上,歸納分析研判178號及182號為延燒戶,180號為起火 戶。
起火處之研判
⒈據燃燒後178號、180號、182號內部受燒情形之狀況,180號 1樓無受燒情形,故研判上開空間非起火處所。 ⒉據燃燒後180號2樓、178號1-2樓之狀況,勘查180號2樓發現 現場跡證分析說明如下:
①勘查2樓北側臥室3內部及走道發現均呈燻黑狀態並無受燒情 形,故研判上開空間非起火處所。
②勘查2樓臥室2內部發現天花板靠南側受燒穿,靠北側尚殘留 部份天花板殘骸,而四周木板牆壁均以上半部有受燒失情形 ,顯示臥室2天花板及牆壁上半部燃燒受熱為強烈,研判火 流係由南往北方向延燒。
③勘查2樓臥室1內部發現天花板完全燒穿,其骨架碳化龜裂情 形又明顯較臥室1嚴重,天花板及牆壁上半部骨架受燒碳化 燒細龜裂情形亦明顯較下半部嚴重,顯示臥室2天花板及牆 壁上半部燃燒受熱亦較為強烈;另觀察發現東側及西側牆壁 均以上半部有受燒失情形並呈南低北高之燃燒現象,而南側 木板牆壁完全燒穿且又較其他處所牆壁骨架受燒碳化龜裂情 形嚴重,研判火流係由南往北方向延燒。
④勘查2樓南側客廳受燒情形發現,南側客廳之天花板大部份 燒失,僅殘留西南側角落部份天花板骨架殘骸,觀察南側客 廳四周牆壁受燒情形亦發現除東側與178號2樓共用隔間牆受 燒失外,客廳北側牆壁上半部受燒碳化燒細龜裂情形明顯較 下半部嚴重且以靠東側較西側嚴重,南側牆壁亦以靠東側共 用隔間牆側水泥牆壁受燒變白剝落、隔音窗鋁條及窗簾鐵條 亦以靠東側上半部受燒彎曲變形較為嚴重;另觀察比較180
號2樓與178號二樓南側屋頂受燒情形發現,除180號2樓南側 屋頂木板襯板及木材襯條明顯有受燒失燒細情形外,鐵皮屋 頂受燒變色情形亦明顯較178號嚴重,且以2戶中間共用牆壁 之上方受燒情形最為嚴重,研判火流係由180號2樓南側客廳 東側共用隔間牆南側位置附近往上方燃燒後再往四周方向延 燒。
⒊火災調查人員清理、挖掘178號2樓南側客廳東南側電視機位 置,發現物品受燒掉落地面之碳化物層次分別為最上層木板 及置物櫃物品之破化物、中間層為電視機殘骸、最下層為木 質地板並無受燒情形,顯示係天花板及置物櫃上方之電視機 先行燃燒掉落於地面;清理挖掘北側地面及西側沙發位置, 發現物品受燒掉落地面之碳化物層次分別為北側最上層為白 板、中間層木板碳化物、最下層為受熔之塑膠箱殘骸,另經 清理挖掘西側沙發位置發現木板牆壁上方吊掛之日曆掉落於 沙發椅內,其最上層為木板碳化物、中間層為日曆、最下層 為木板碳化物及沙發受燒碳化物,顯示係上方天花板及日曆 先行燃燒掉落於沙發上;另清理挖掘南側沙發位置發現,沙 發北側地面有燒燬掉落之日光燈燈座,其底層為木質地板並 無受燒情形,又經清理挖掘南側沙發發現,物品受燒掉落地 面之碳化物層次分別為最上層有玻璃碎片及受熔之鋁條、中 間層為木板碳化物、最下層為沙發受燒碳化物,沙發骨架大 部份保留尚可辨識之情形,木質地板亦無受燒情形,顯示 178號2樓南側客廳火流應由上方天花板先行燃燒後,上方之 著火物掉落沙發後而擴大燃燒;另經復原共用隔間牆北側支 架殘骸發現靠南側有受燒失燒細情形外,並以上半部燒失較 為嚴重,顯示火流有由共用隔間牆南側位置處向上方及北側 方向燃燒情形,又經清理挖掘180號2樓東南側電源插座(辦 公桌附近)電源配線發現有短路痕情形,研判火災初期係由 共用隔間牆南側電源插座位置附近向上及往四周延燒跡象。 ⒋綜上歸納分析,據上述⒈至⒊跡證,研判火流路徑係自共用 隔間牆南側位置附近往上方及向四周方向延燒,故研判係由 180號2樓共用隔間牆南側位置附近先行燃燒;另據180號屋 主(指被告之母蔡貞芳)談話筆錄所述「我下樓後鄰居就帶 我到對面東盛骨外科坐,那個時候消防隊還沒到,在那個位 置我看到火勢在178號2樓與180號2樓南側房間的交界處(隔 間牆的位置)…」,上述證詞經比對延燒路徑及起火處所研 判位置均相吻合;綜上,研判火勢係由180號2樓共用隔間牆 南側電源插座位置附近先行起燃再往四周方向延燒,故研判 最先起火處為180號2樓東側共用隔間牆南側電源插座位置附 近。
起火原因之研判
歸納分析可能之火災原因,經排除因爐火烹調不慎、縱火、 遺留火種(菸蒂)、敬神祭祖等因素發生火災之可能性,依 現場燃燒後之狀況、關係人談話筆錄等,並經綜合現場勘查 結果,發現位於178號2樓西南側與180號2樓東南側共用隔間 牆南側電源插座位置附近處所,電源線(證物1)絕緣被覆 因某種理由使絕緣劣質化或破損,電源線因自身短路火花引 起被覆起燃,再引燃至周遭可燃物(木質牆壁、沙發等)引 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故上開跡象研判本案因電氣(器)因 素起燃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
㈢證人蔡貞芳證稱:火災時我在房間睡,感覺我在吹的電風扇 突然停掉,然後聞到燒焦味,出房門後看到都是白煙,趕快 叫我兒子起床,我下樓後到對面東盛骨外科坐,那時消防隊 還沒到,在那個位置我看到火勢在178號2樓與180號2樓南側 房間的交界處(隔間牆位置)。2樓南側房間北、東、西側 牆面、天花板都用木質材料裝潢,房內西側有擺放電視、西 南側有裝1台冷氣、東南側有放一張桌子,房內設3組插座, 1組設在北面牆上用延長線牽去南面窗戶附近供電視使用,1 組設在冷氣機附近,1組設在東南側桌子附近(178號180號 木質隔間牆上),印象中只有冷氣機有插電,其餘2組插座 都沒插電器,我下樓時鐵捲門是關起來的,是我兒子打開的 等語(警卷第49-50頁)。
㈣證人林基豐證稱:我是從家裡要往店裡途中在○○路與○○ 路口發現○○路178、180、182號方向有白煙,我再繼續往 前(○○路方向)騎到○○路178、180、182號對面時,178 號2樓最靠東側窗戶有黑煙冒出,我就趕緊打電話報案,當 時178號2樓東側已經有火竄出,大約再過3分鐘就瞬間178號 2樓西側及180號2樓全面都燃燒了。當時178號1樓鐵門是開 啟的,裡面2樓有個年輕人在喊他爸爸,過沒多久該年輕人 就逃出來了,再過來有民眾去敲180號的鐵捲門,當時鐵捲 門是關閉的,再過沒多久就有老年人及中年人各1個從裡面 走出來等語(警卷第52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證稱:火災發生的樓層在2樓,由南往北依序 為客廳、我父親的房間(指臥室1)、書房(指臥室2)及我 住的房間(指臥室3),我在房間睡覺時聽到木材在燒的聲 音,出房門到書房外面的走廊看到2樓客廳的天花板有火, 電視附近沒有火,從出生就住在該處,印象中2樓沒重新裝 潢過,電線也沒更換過,客廳北面及西面是木板隔間,天花 板是木材裝潢,客廳東側擺放電視,北側擺放鐵桌,南側及 西側擺放L型沙發椅。客廳設置2組插座,1組設置在電視東
側的磚牆上,另1組設置在北面東側(靠走廊側)的木質牆 面上,客廳有使用電視、冷氣、電風扇及電燈,除了電風扇 電源有拔除外,其餘電器都還插著電等語(警卷第56-57頁 )。又告訴人因本件火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項目明載 客廳使用4條延長線(本院卷第487頁)。另證人林進國即告 訴人之父證稱:178號的裝潢從我65年來住就是這樣,電線 都沒有重新換過等語(警卷第55頁)。
㈥證人莊文旭即消防局鑑定書製作人證述如下: ⒈偵訊結證稱:我們去檢查180號沒有燒到牆壁,電源線有纏 繞,裝潢有壓到電線,只能確定通電中的電線短路產生起火 ,電線會短路之原因,可能因年久絕緣被覆裂化的情形造成 。我們是排除其他可能起火原因如人為縱火、煙蒂等原因, 至於電線為何會短路無法確定,電線短路之原因有可能是半 斷線、短路、過負載、積污導電等情形等語(偵卷第40 -41 頁)。
⒉原審結證稱:178號(2樓)東側窗戶有冷氣機之鐵架,冷氣 機被燒燬而掉下去,掉下的冷氣機尚連有斷掉的電線,未將 冷氣機帶回採證,亦未在附近採證另外一段斷掉的電線,所 繪製之消防局鑑定書第50頁之178號180號182號2樓物品配置 平面圖(下稱物品配置平面圖)並未在178號2樓畫上該冷氣 機,亦未畫上冰箱,鐵櫃之位置亦畫錯,在冰箱及鐵櫃中間 尚有類似拱門的東西,上面還有個木板均漏掉而未畫。有看 到告訴人所為在客廳設置2組插座,1組設在電視東側的磚牆 上,另1組設在東側靠走廊的木質牆上,客廳有使用電視、 冷氣、電風扇及電燈,除電風扇電源有拔除外,其餘電器都 還插著電之供述,其筆錄也有放在鑑定書內。當時未將冰箱 的馬達及壓縮機拆回去蒐證。知道告訴人在談話筆錄中提到 有到客廳點蚊香的習慣,蚊香點燃會放在鐵盤裡,通常把鐵 盤放在靠近走廊的地板上之事,當時勘查挖掘過程中並未發 現客廳內部有這個東西,有按照現場勘查作業要領去挖掘。 鑑定書53頁2樓現場照片拍攝位置圖是我們在現場採證之照 相位置及數列。有看到林基豐之談話筆錄,他所說178號2樓 最靠東側窗戶有黑煙冒出,打電話報案時178號2樓東側已有 火竄出,他所說之東側位置就是冷氣機掉下的位置。依我的 實務經驗,該處是第1個被發現之起火點。林進國的談話筆 錄中提到自65年居住在178號至今,電線未重新換過,在判 斷起火點時有去斟酌他所說自65年起未曾換電線的事,但斟 酌之後認為沒有關係。178號東側冷氣線斷了,勘查當時我 用肉眼看認為電線是被扯斷的。當時我們按照起火的延燒路 徑判定起火處,在起火處位置尋找可能的起火原因。知道起
火處附近若有出現滅火器具、滅火藥劑的殘留,要加強說明 以驗證是否為火災初期搶救滅火行為之規定,告訴人有提到 拿滅火器滅火,當時有問他站立及噴灑的位置,由於我們判 定起火處與他噴灑滅火器的地方有些距離,就沒細究了。因 延燒路徑及狀況判斷與林基豐所述看到的第一起火處是東側 有些不符,所以在鑑定書內就沒解釋他的說法,也沒引述他 的說法。送鑑之電線(證物1)經內政部消防署(下稱消防 署)以微觀金相觀察分析法鑑定結果為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微 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只能表示通電中,無法判 斷是火焰燃燒還是自身燃燒產生之狀態,電線如果產生短路 ,去鑑定應該都有氣孔,而短路造成的原因是因燃燒中或自 身短路造成之燃燒,實際上無法判斷。當天到現場後發現17 8號火勢已竄出,經過搶救過程及事後勘查結果,還有整個 環境的條件後,依照延燒路徑判斷起火處是在178號與180號 隔間牆位置附近,178號與180號東面窗戶的材質完全不同, 前者是一般窗戶3mm,後者是氣密式窗戶8mm,玻璃較厚、材 質較好,附近的燃燒量是以178號的窗戶下方沙發部分較嚴 重,燃燒後的火產量會很大,所以會造成3mm玻璃窗戶燒破 ,燒破之後火舌由此竄出,東側冷氣窗戶上方火舌竄出,因 火流在上方竄燒後,哪個地方有出口火流熱流就往那個出口 竄出,在事後觀察才發現為何火舌會從178號竄出。我們在 勘查火場的時候會先按照延燒路徑,先確認起火處後,於起 火處尋找可能的發火原因、起火原因,我們確認起火處後去 勘查才發現在起火處的位置有電線短路的情形,所以就採了 證物1的電源線這項證物。起火處之電線被覆都已經燒失了 ,只能由燒失脫落的裸露銅線部分勘查,在電源線(證物1 )的部分發現有1個融出,就是我們所謂的融合,融合的下 方有1個斜線接線,這是外觀判定短路的基數,可以確認是 短路,之後我們便採證送鑑。按照我們的假設從起火處往上 延燒,燒到冷氣的位置後掉下去,需要多久時間因無法判斷 當時火勢到底多大,裝設的情形應該也有關係,因為我們沒 有看178號東側冷氣機連接在牆壁上的東西,所以沒辦法判 定要燒多少冷氣機才會掉下去。按照資料搶救時台東分隊人 員佈屬2條水線,由178號正面進入2樓實施滅火攻擊,當進 入178號2樓東側時發現178號2樓南面客廳已全面燃燒,所以 第一時間注水的位置應該是上2樓樓梯的客廳位置。有可能 因冷氣機架子燒失而導致冷氣機掉落等語(原審卷一第236 頁以下)。
㈦證人鄭芳俊即火災現場調查人員證述如下:
⒈偵訊結證稱:電線短路之原因很多,只是在起火處有1條電
線短路,又是木材裝潢,我們用排除法認為電線因年久絕緣 被覆裂化的情形造成電線短路是可能之原因,我們是排除其 他可能起火原因。我們只能確定本件火災是通電中的電線短 路產生起火,至於電線為何會短路則無法確定,電線短路之 原因有可能是半斷線、短路、過負載、積污導電等情形等語 (偵卷第40-41頁)。
⒉原審審理結證稱:依照我們受的專業訓練,我們要去判起火 處之前,第一步必須要先去釐清起火戶,尤其像這個兩間在 燒的。那天從外觀上來看,我們並沒有辦法馬上確定哪一間 是起火戶。從外觀看不出來,因為不知道裡面燒得怎麼樣。 我們到達屋內時,依照它的火流路徑去侷限出一個起火處出 來,在起火處那邊,我們就會去進行清理、挖掘的部分,把 起火處附近可能的證物再採樣、送驗。我們必須先去找出起 火處,在起火處那邊,我們才會去研判可能的起火原因為何 。所以,我們清的起火處,我們把它侷限在那面牆附近,可 能是180號,也可能是178號,但是我們在那附近清理到最後 ,只發現1個可疑的證物,就是電線,所以我們只採電線去 送驗。因為178號跟180號中間是木質隔間,我們起火處是侷 限在木質隔間那邊,當然最後那個木質隔間大部分都燒失了 ,燒失之後,火勢就在這2間竄燒,那竄燒之後,其實2間的 電線、被覆或任何東西,都有可能會影響到無熔絲開關跳脫 ,因為它並沒有1個有效的防火間隔,所以它的火熱就在這2 間竄來竄去。大概有看過林基豐的筆錄,當時沒有參照他說 的第1個起火處。當時全部的現場看完,最後決定就是靠木 質牆的部分是唯一的起火處跟火流來做採證,而其它的地方 就沒有再採證。火場都是我在指揮,那天好像是我請我同事 挖掘的,莊文旭小隊長負責拍照、繪圖,鑑定書內物品配置 平面圖上沒有畫上去的部分,可能跟本案起火沒有關連。其 實剛開始看到照片,我們也是覺得178號是起火處,但到2樓 去看的時候,發現是那面牆壁燒的,當天180號的屋主應該 也看到我們是從178號開始清,我們清完的時候發現,如同 那個平面圖一樣,木質隔間的旁邊,在178號有1組沙發椅, 當火去燃燒那個沙發的時候,很快,不用1分鐘,整組沙發 就整個燒掉了,那火會一直延續到電視、窗戶那邊,所以 180號電線走火、短路,林基豐先看到178號2樓最靠東側窗 戶有黑煙冒出,打電話報警當時178號2樓東側已經有火竄出 是合理的等語(原審卷二第113頁以下)。
㈧扣案之電源線(證物1),經消防署以巨觀實體觀察法及微 觀金相觀察分析法之鑑定方法,鑑定結果認熔痕巨觀及微觀 特微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有消防署火災證物鑑
定報告存卷可參(警卷第60-64頁)。而「幾乎每一火災現 場都會留下銅質導線以待鑑析,但截至目前為止,對於銅質 導線的鑑析仍然有很多問題尚未解決,尤其是短路雖然可能 引起火災,但火災也可能造成短路…對於短路熔痕究係火災 之原因或結果,則一直沒有明確的分辨方法」,亦有內政部 警政署網頁「銅質導線熔痕之研究」(原審卷一第218頁) 在卷可參。是扣案之電源線(證物1)只能證明採自180號之 電源線(證物1)有通電痕之客觀事實而已,尚無從執此逕 為火災之發生係因該電源線短路所引起之認定。 ㈨本院囑託警大鑑定結果認起火戶為178號,起火處是位於178 號2樓南側客廳西端沙發處,有警大110年2月5日校鑑科字第 OOOOOOOOOO號函暨所附鑑定書(本院卷第222-293頁)、110 年4月12日校鑑科字第OOOOOOOOOO號函暨所附補充意見書( ,下稱第1次補充意見,本院卷第334-345頁)、110年8月24 日校鑑科字第OOOOOOOOOO號函暨所附第2次補充意見書(下 稱第2次補充意見,本院卷第406-411頁)存卷可憑。理由如 下:
起火戶之研判
⒈起火戶研判之爭議點:
本案主要爭議為起火戶認定為178號或180號,消防局依據火 災現場燃燒情形,分析研判起火戶為180號,消防局研判之 依據有5項,均未引用證人筆錄所述內容,簡述如下: ①同意消防局研判182號為延火燒戶。
②不同意消防局研判180號為起火戶之結論。理由如下: ⑴178號2樓臥室1與180號2樓臥室1:2個房間水平相對,中間 牆壁為木質隔間,兩者燒損情形均以南側靠客廳方向較嚴重 ;前者(178號2樓臥室1)燃燒碳化較後者(180號2樓臥室1 )輕微,係因前者衣物、棉被堆放緊鄰隔間牆之因素,後者 則為直接受燒,故燃燒較嚴重;而離南側客廳較遠之北側木 質牆及房門則為前者(178號2樓臥室1)燒損較嚴重,東北 側房門及隔間牆上半部碳化燒失,愈往上方燒失愈嚴重(參 照警卷P108、P109、P122、P123、P125消防局鑑定書P91、P 92、P105、P106、P108及原始照片檔名”照片三”之DSC-69 21、6923,有關178號與180號2樓臥室1燒損照片)。 ⑵178號2樓臥室2與180號2樓臥室2:2個房間水平相對,中間 牆壁為木質隔間,前者(178號2樓臥室2)燃燒碳化較後者 (180號2樓臥室2)嚴重,消防局原始照片檔名”照片一” 之DSC-0168現場178號2樓臥室2西南側隔間牆上半部碳化燒 失,愈往上方燒失愈嚴重,隔間牆另一側為180號2樓臥室2 則尚有殘留,燒損較輕微(參照警卷P107消防局鑑定書P90
現場178號2樓臥室2與180號2樓臥室2相鄰之燃燒情形及原始 照片檔名”照片一”之DSC-0168、0169,現場178號2樓臥室 2照片)。
⑶178號2樓客廳與180號2樓客廳:南側2個客廳水平相對,中 間牆壁為木質隔間,消防局原始照片檔名”照片一”之DSC- 0174現場178號2樓客廳屋頂鐵皮變色變形,180號2樓客廳鐵 皮則僅變色尚未變形,燒損較輕微(參照警卷P127消防局鑑 定書P110現場178、180號之2樓客廳屋頂鐵皮相鄰之燃燒情 形及原始照片檔名”照片一”之DSC-0174、0176,現場178 號、180號之2樓客廳屋頂鐵皮相鄰之燃燒照片)。 ⑷178號與180號2樓客廳窗戶:178號2樓客廳窗框燒熔變形, 愈往上方燒損愈嚴重;180號2樓客廳窗框部分變形,整體架 構尚有殘留,玻璃及紗窗亦有殘留,燒損較輕微。(參照警 卷P111消防局鑑定書P94現場178、180號之2樓客廳窗戶之燃 燒情形及原始照片檔名”照片一”之DSC-0163、檔名”照片 伍”之DSC-0133,現場178號、180號之2樓客廳窗戶之燃燒 照片)。
⑸就以上所述,均顯示178號2樓南側客廳燒損較嚴重。 ⒉由延燒途徑研判起火戶:
燃燒強弱雖為火災研判重要之依據,但絕不可僅依燃燒強弱 來辨識起火處所,除非質、形、狀況一致之情況下方得作此 看法(日本消防大學校編,現場の見方,現場調查之進め方 ,第40頁)。由於可燃物多寡、開口面積、垂直高度等對燃 燒強弱,會有很大的影響。由建築物火流方向來研判起火戶 及起火處進而追查起火原因為較合宜之調查流程,亦符合火 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執行:觀察火場附近、觀察燒燬之建築 物、起火建物之認定、延燒路徑之認定、起火處之認定、發 火部位認定、發火源之檢討、起火原因之認定(參照消防署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十三、災後勘察㈡勘察步驟⒈擬定調 查計畫⑶安排勘察流程;及火災原因調查流程圖所示)。 ①消防局鑑定書P21之火災概要:有關火災搶救是依消防局第1 梯次出動之分隊填報之火災出動觀察紀錄,最近之消防分隊 (台東分隊、特搜分隊)與火場距離約1.6公里,一般路程 約5~8分鐘,火災報案時間為5時49分,路況良好,到達後 特搜分隊由180號佈3線1英吋半水線搶救;台東分隊佈署2條 1英吋半水線由178號正面進入搶救。2個分隊隊址位於○○ 市○○路0段000號及OOO號,相鄰近,同一梯次派遣,路徑 相同,故到達現場時間一致;2分隊對於現場之初期燃燒火 煙紀錄無差異,並分別佈線搶救178號及180號(參照特搜分 隊、台東分隊出動觀察紀錄;台東分隊及特搜分隊隊址;go
ogle map消防隊行經路線距離)。
②現場中正路寬15米以上,無狹小巷弄人車無法靠近之搶救困 難之情形,初期搶救照片178號及180號均有消防人車佈線搶 救,一般住宅之火災於消防力介入後有效阻止延燒,故燒損 情形以延燒較深遠者受火熱影響時間較久,即燃燒時間久, 較靠近起火之處所。本案從報案至撲滅之搶救時間為26分鐘 ,搶救迅速,從樓梯佈線至2樓,由內往外射水搶救(由北 往南射),可迅速截斷A類木材火災之延燒火勢,侷限火災 燒損在原先燃燒之居室,延燒較嚴重之處所應有較早起燃之 情形;2戶同在消防力介入後,延燒之距離卻以178號2樓較 180號2樓深遠(參照警卷P107消防局鑑定書P90現場178號2 樓臥室2與180號2樓臥室2相鄰之燃燒情形及原始照片檔名” 照片一”之DSC-0168、0169,178號2樓臥室2照片)。 ③相關目擊證人筆錄之情形
⑴發現火災時間先後問題:
報案人林基豐之目擊情形為:「我是從家裡要往店裡途中在 ○○路與○○路口發現○○路178、180、182號方向有白煙 ,我再繼續往前(○○路方向)騎到○○路178、180、182 號對面時,178號2樓最靠東側窗戶有黑煙冒出,我就趕緊打 電話報案,當時178號2樓東側已經有火竄出,大約再過3分 鐘就瞬間178號2樓西側及180號2樓全面都燃燒了。」林基豐 從火勢初期開始看到火勢擴大,且無視角遮蔽之情形,並有 撥打電話報案,可為直接掌握初期目擊情形及初期火煙狀況 ,表示林基豐發現火災時間較早(參閱google map及街景圖 :○○路與○○路口距離火災現場即178號、180號約140公 尺。該路口往起火戶方向視角無遮蔽)。
⑵視角有無遮蔽問題:
林基豐為外部目擊證人,另一目擊證人即178號住戶之告訴 人查看火勢之位置在178號2樓中間書房(樓梯旁之臥室2) 走廊,由該位置所見之初期火勢已在2樓南側客廳天花板燃 燒,該位置視線受臥室1隔間牆阻擋,無法直接看到2樓南側 客廳西端之情形,可直視2樓南側客廳東端電視附近沒有火 ,告訴人初期目擊情形及初期火煙狀況僅供參考(參閱警卷 P67消防局鑑定書P50現場2樓平面圖)。 ⑶筆錄製作時效問題:
告訴人、林基豐、林進國、蔡貞芳均為火災當天報案時間( 05時49分)後約5至10小時製作筆錄,應同時具時效性,理 應同時參考。
⑷初期照片先後問題:
偵續卷P31路人提供火災初期照片,未見消防車及水帶,僅
178號門口道路地面1具滅火器,178號、180號門口地面有部 分水漬;對比警卷P74消防局鑑定書P57現場第1張初期照片1 門口地面大面積水漬情形,顯示路人提供火災初期照片拍攝 時間較早,其照片內容為178號2樓南側客廳火勢猛烈,180 號2樓南側客廳則僅冒煙(參照偵續卷P31路人提供火災初期 照片,及警卷P74消防局鑑定書P57現場第1張初期照片,為 消防局原始照片檔名”照片一”之DSC-0039、0041照片,檔 案顯示時間為2017/05/23上午05:58)。 ⒊依據火災學物質形能對火災之影響:「可燃性固體在未開始 燃燒之前,對於燃燒之影響,與不燃性固體無異。…可燃性 固體會增大火焰之數量,但在燃燒之前,與不燃性固體一樣 ,仍是抵抗體。抵抗愈大,火焰愈小;反之,抵抗愈小,火 焰愈大。所以火焰量之多寡抵抗之大小,成相對關係。例如 :延伸2樓樓板之火焰,因受橫樑之阻斷,乃分流成左右2股 ,其後由火焰量之增加,終於越過橫樑,向2方向流動之火 焰更向新的方向流動,這就是積極之力」(陳弘毅編著,火 災學,105年10月九版,第53頁)。檢視消防局鑑定書研判 起火處(180號2樓東側共用隔間牆南側電源插座位置附近) 上方之窗框部分變形,整體架構尚有殘留,玻璃及紗窗亦有 殘留,燒損較輕微,如為此處下方起火燃燒,則依火災燃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