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05號
TNHV,110,聲,105,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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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代 理 人 王紹勳
白浩廷
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謝碧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5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5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5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因聲請人之原訴訟代理人季佩芃律師已解除委任,聲 請人需詳盡開庭兩造言詞答辯紀錄,及整理開庭期日之開庭 內容、兩造與證人完整陳述及提出書狀,以為訴訟攻防主張 之必要,爰聲請交付110年3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案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 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林育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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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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