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28號
再審原告 黃福源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鄭瑞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
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6,170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
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