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吳珠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何佳瑋、洪在明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
466 條之 2 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