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187號
再抗告人 阮黃幼鑾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月容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7號裁定,
併同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30號駁回訴之追加及變更裁定,均提起
再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第1項
、第2項及第4項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
理人之委任書。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