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林金蘭 余炳虹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上 訴 人 陳億茹 被 上訴 人 王政宗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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